
近期全市地税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导致房产、企业报税以及社保等方面出现了诸多变动。今天,一则关于房屋赠与契税下调的消息传来,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无疑是个令人欣喜的消息呢!
今日,众多中介机构收到了税务局的最新通告,关于办理房屋赠与业务,之前实行的契税征收标准是按照评估价值的3%进行,而现在的征收方式已经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若受赠房产为家庭唯一住宅且面积不超过九十平方米,则将按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一进行征税。
该房产系家庭独有,占地面积介于90至144平方米,依照评估价值的1.5%进行征税。
③其他情况按3%计征。与二手房正常交易缴纳“契税方式一致。
查阅过往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中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的税收计算依据,应参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的契税税率设定为3%。
中午时分,房产专家抵达珠江新城的交登中心越秀区地税服务窗口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知该规定系最新出台,同时现场亦聚集了不少市民,他们正就房屋赠与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此次调整使得房屋赠与所需缴纳的契税有所降低,以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为例,若该房产是受赠人的唯一住宅,且评估价值为160万元,依照旧规需缴纳4.8万元的契税,而如今仅需支付1.6万元,这样一来,可节省3.2万元。
按揭服务中介确认,目前市局、天河、荔湾、白云、黄埔等地已正式推行,从今天起正式展开实施;海珠、番禺、南沙、花都等区域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也将逐步跟进实施。
此外,需特别关注的是,在房屋赠与的情况下,若赠与者与受赠者系直系血亲或同胞,仅需支付契税;而若双方非直系血亲或存在其他关系,则需按照规定缴纳5.6%的营业税;至于受赠者,还需额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最终,我们将提供官方发布的赠与登记流程指南,并列举了办理房屋赠与时需留意的各项事宜,这些内容与您的生活紧密相连,非常值得您保存下来。
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李昇毅法官提醒,在赠送房产的过程中,务必留意以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赠与人于财产赠与权利转移之前,有权取消赠与。然而,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已公证的赠与合同,上述规定不适用。即未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在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时,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而对于已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几种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得随意撤销。
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赠与行为可附带条件,若受赠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取消赠与;并且,撤销赠与的权利需在得知或理应得知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需特别留意撤销赠与的时效限制。”
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各地对赠与税的规定不尽相同,无论是亲属间还是非亲属间的赠与,或是不同亲缘关系的亲属进行赠与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亦有所差异。在赠与房屋之前,双方应当先至房产管理部门咨询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并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税费的分担方式,这样做有助于避免未来因税费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减少税费支出或绕过“限购”等政策限制,有时会出现本应是房屋买卖交易,却人为地被处理成赠与情形的现象。李法官指出,赠与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等同于买卖,故房屋有可能因赠与人取消赠与而遭返还;此外,若房屋存在瑕疵,赠与人并不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再者,若赠与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该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效。对于受赠的买房人来说,这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房屋赠与所需缴纳的税费未必会比买卖时的税费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