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独居两年拒退房 房东报警法院判腾房

2026-10-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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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方日报在9月28日发表的报道, 来自珠海市某小区的业主马女士, 最近在交房这件事儿上面碰到了难题, 话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 有一位做家长带着自家的孩子租住在马女士名下的那套房子里面, 可是没过多久那个做家长的和其他孩子们陆陆续续就不住在那里了, 最后只剩下当时刚刚12岁的一名小男孩孤零零地一个人住在那间屋子里。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2025年6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来显示事情的原貌。原来是在2024年6月14这一天, 马女士跟潘女士签了一份叫作《租赁合同》的协议。协议里约定好了, 马女士要把一套房子租给潘女士去住。这套房子的位置是在香洲区的水岸华都, 面积大概有120平方米那么宽。

租赁的时间定死了一年整, 具体的起止日期是2024年6月20日开始, 一直到2025年6月19日结束。每个月要交3300元租金。租金的结算方式是按月来结清。另外还有不动产押金, 金额是6600元。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天的时间之内, 把首期的租金还有押金一次性地支付给出租人, 在租赁的过程当中, 承租人要承担电力的费用以及物业管理的费用,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去支付租金和押金, 并且承担电费还有物业费的部分, 如果存在拖欠租金或者拖欠费用的情况超过了规定的限度, 再或者是违反了某些特定的条款的话, 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搬离, 并且没收已经支付的押金。

民事判决书显示, 从原告提交的相关付款证据可以看出, 被告自租赁开始就存在拖延支付租金的情形。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有拖延, 至2024年12月31日也就是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所给予的期限内时, 被告尚有超过1个月租金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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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分文未付, 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这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所以, 原告请求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及被告腾退返还案涉租赁房屋这件事,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了判决, 明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在 2024年12月31日这一天解除。被告必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日内完成腾退房子的任务, 并将其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需要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这笔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即计至 2025年6月19日的金额为 16500元。在此之后, 继续按照每月 33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直到房子被实际腾退并返还之日为止。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合计为 4210元。此外,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电费, 金额为 137.31元。

关于原告已经收取的押金 6600元, 决定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是1080.18元, 由这个被告来负责负担着。按照那个法院做出的判决内容进行计算, 到了现在这个时间点为止, 那个被告拖欠的涉及各类费用的数目已经超过了7万元。

在9月29日这一天, 大象新闻记者去联系香洲区妇联, 目的是为了了解最新的情况, 那边的工作人员说了话, 意思是说: 目前来说, 孩子还住在出租房里面呢, 心里想着要是想带孩子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话, 但是小孩自己是不愿意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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