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女后,奶奶可以起诉要回房子吗?

2023-11-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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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谈到了祖父如何隐瞒祖母将房子捐给孙子的事实。 他死后,我的祖母起诉她的孙子,要求收回房子。 法院支持了我祖母的请求。 请点击——爷爷去世前将房子转让给了孙子。 如果以后奶奶知道了,能起诉孙子,把房子要回来吗? 今天我们来看看另一个故事。 为何法院却做出相反的判决? 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

01

本案基本情况

陈先生和黄奶奶是夫妻。 他们有一套房子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2010年,陈先生将50%的房子转让给了他唯一的孙女。

2018年5月,陈先生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将剩余的50%转入孙女名下。

目前房子登记在孙女名下。

2020年4月7日,陈先生和黄奶奶唯一的儿子陈先生意外去世。

02

黄奶奶将孙女和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屋。 2020年6月,黄奶奶起诉陈先生及孙女,请求法院确认陈先生及孙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两被告配合返还房屋。 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03

法院查明

然而,孙女小陈在法庭上不同意奶奶的观点。 小陈表示,她的奶奶当时就在过户中心,对房屋过户的情况完全知情。 小陈表示,他确实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当时他爷爷的真实意思是要把房子捐给他作为婚前财产,所以房子名义上是出售,实际上是赠与,而且相关手续也已经办妥。 庭审过程中,小陈还出示了录音证据。 录音显示,奶奶对于房子的转让是完全知情的,对于转让也没有异议。 原告黄奶奶明确表示家里的一切都是陈先生做主。 现在儿子陈某去世了,她提起诉讼,希望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能拿回房子。

随后,小陈向法院发出承诺书,表示原告可以与陈先生一起居住在争议房屋中直至一百年后,并可以为此设立居住权。

小陈的母亲邱女士也向法院出具了承诺上海,表示可以允许原告和陈先生居住在XXX号房间,并可以为此设立居住权。

法院认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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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小陈声称他与陈先生之间的房屋转让属于赠与。 陈先生还表示,是因为小陈结婚时需要在自己名下有房产,所以他将争议房屋无偿转让给了陈先生。 小陈,两个人明确一致地捐了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因此,两人之间争议房屋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

本院采纳小陈的意见,认为涉案房屋系赠与,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最终,虽然买卖是假的,但礼物是真的,小陈还是能够将涉案房屋保留在自己的名下。

05

概要 围绕房子的纠纷一直不断,但本次事件中,黄奶奶和陈先生将房子赠予孙女,却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图。

黄奶奶之所以起诉孙女要回房子,是因为老人唯一的儿子去世了。 老人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将自己唯一拥有的房产赠给了孙女。

但该财产已转移至孙女名下,黄奶奶以不知情为由无法成立。 好在孙女出具了居住权承诺书,两位老人后续的居住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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