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上海院子债务纠纷烂尾楼盘核心资产被司法查封!

2024-04-2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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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意见: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因被告一直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现原告请求终止双方签署的《太浩湾法院》认购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解除时间为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5月21日)。

二、案例简介:

被告JM房地产公司是位于上海奉贤区海湾路1288弄“泰禾上海院”房产的开发商。 原告通过广告了解到“泰禾上海四合院”房产的销售信息,遂向被告JM地产购买了位于奉贤区海湾路1288弄48号楼505号101室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12月通过《太浩湾法院付款审核表》认购上述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2,468,163元。 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通过POS机向被告支付5万元、40万元,共计45万元。 此后,因债务纠纷等原因,“泰禾上海院子”物业一直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也无法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该项目因债务纠纷尚未完工,该项目核心资产已被司法扣押,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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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起诉:

1、终止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太浩湾法院》认购协议;

2、责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 2020年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被告人的辩护:

其确实已收到原告购房定金45万元,但不认可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主张,认为没有合同依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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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效力。 原告与被告签订《太浩湾苑》认购协议,初步达成原告向被告认购《太浩湾苑》房屋的意向,并同意随后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协议》合同”来确认房屋销售的进度。 相关未完成事项。 从认购协议和付款审核表的内容来看,虽然包括了拟认购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但没有具体说明房屋的付款时间、认购条件和日期。房屋交付、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 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本质上是预约合同。 认购协议作为独立于本合同的合同,是原告、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从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因被告一直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现原告请求终止双方签署的《太浩湾法院》认购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解除时间为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5月21日)。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认购协议终止后,原告与被告不再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并偿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 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JM房地产公司被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这表明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1999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YW与被告上海J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泰禾湾苑》认购协议已于2021年5月21日终止;

2、被告上海J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YW的款项4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5万元计算,自12月6日起) ,2019年至实际还款日;以40万元为基准,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全部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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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制成。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逾期履行罚金。 #商品房陷阱##烂尾楼退房#

本文由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而成。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还可以参考《商品房陷阱:买卖纠纷九大热点及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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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法制 泰禾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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