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济宁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二套认定标准有变化

2026-01-1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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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所谓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作出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即《通知》现已颁行,涉及首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还有房屋套数核查范围等,并且规定了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三种情形。据知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依照原规定施行。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标准明确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被《通知》予以调整,职工家庭名下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范围内不存在住房,这种情况下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这条政策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职工家庭全部成员名下均不存在住房贷款记录,且于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没有住房,当在于本市购置家庭名下首套住房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依据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被认定为借款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名下合计起来只有1笔住房贷款登记记录的职工家庭,并且在本市范围以内没有住房的,实施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于政策解读而言,此条所涉及的是,在“有贷款无住房”这种特定情形之下,关于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标准。若职工家庭成员累计起来仅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同时,家庭之中所有成员名下均不存在住房,处于这样的状况时,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其名下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起来仅仅只有1套住房,这种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此条是关于“无贷款有住房”情形时,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若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不存在住房贷款记录,且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仅仅有1套住房,在此种状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职工家庭,其名下合计仅仅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之内,合计仅仅有一套住房,并且该笔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与他名下现有的住房,是同一套住房的情况,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针对“有贷款有住房”情形,来讲一下这部分关于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若职工家庭全体成员名下所累计的住房贷款记录是1次,而且家庭全体成员名下所累计的住房数量仅仅只有1套,并且还要同时符合该笔贷款所购买的住房,跟其名下现有的住房属于同一套住房这个条件,在这样的状况下,就要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济宁最新房产政策_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_济宁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三种情况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其所有成员名下合计已有两套甚至更多套住房的;与此同时,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合计已有两笔或者超过两笔住房贷款记录的;另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仅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仅有一套住房,而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和其名下现有住房并非同一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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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户籍未成年子女也纳入房屋套数核查范围

对于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进行核定时,核查活动主跟从的对象是借款申请书写人,就连同一起申请合作的人们,和同户居住同属一个户籍的未成年小孩子;而在审定计量住房贷款的次数之际,核查的主体涉及的是借款申请书的出写人,以及一起申请合作的人们。

《通知》还针对政策的具体施行,做了更进一步地阐释。职工家庭涵盖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与其同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对职工家庭的界定范围予以明确,在确定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时的核查范畴内,除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外,还把他们同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也归入核查范围之中。

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公积金贷款都归属于住房贷款范畴,公积金贷款涵盖本地公积金贷款与异地公积金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所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来看作是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出现先是商业性住房贷款而后转为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公积金贴息贷款也视为一笔住房贷款,房屋套数依据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定的房屋套数来确定,核查的范围是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推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情形下,明确必备条件为拥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同时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并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2021年11月1日起,《通知》开始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0月31日。政策调整执行时间按购房时间划分,其中,商品房(一手房)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按照契税缴纳时间,若在11月之前,就仍按原本规定执行。

记者 刘菲 通讯员 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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