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由AI技术生成)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杨某和王某经过商议,王某的女儿刘某1,虽然已经成年,还是应王某的要求,同意由王某出面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借款数额为44万元,还款期限从2024年4月28日持续到2024年5月4日;若无法按时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则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比例是本金的3%;同时,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和杨某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儿子的刘某2(16岁)以A房产作为抵押,为某项事务提供担保,刘某2在“抵押担保人”一栏签字并按了手印,王某在“担保人”一栏也签字并按了手印,杨某随后按照约定将44万元转账到了刘某1的银行账户,刘某2出生于2008年1月,是聊城某中学的学生杨某的借款到了还款日,多次找王某等人要钱,但他们没还,也没履行担保义务,杨某就告到法院,要刘某2和刘某1还本金和利息,还要付违约金,还请求法院判杨某能对刘某2名下的A房子有抵押权,能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
审理查明,杨某主张对刘某2房产拥有抵押权,但刘某2签约时未成年,仅在校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签订过程,已超出其年龄段的认知判断能力,显然非其应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为,王某虽为刘某2监护人,且是借款合同主体,但为自己借款,却用刘某2个人财产作担保抵押,处置了被监护人财产,损害了被监护人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担保抵押行为无效,杨某要求刘某2房产抵押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杨某对初次审理结果持有异议,于是申请复审。复审法庭未接纳复审请求,决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十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孩子具备有限度的民事行为资格,其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需要由监护人负责,或者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许可和确认,不过他们能够自行处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务,也可以独立完成符合自身年龄、认知能力以及精神状态的民事行为。重大财产的担保事务,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实施或准许、确认。不过,即便有监护人的实施或准许、确认,担保行为也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法规,父母担当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照管人,需以最有利孩子的立场执行照管任务,除非为了孩子好处,否则不得处置孩子的财产;在制定涉及被照管人权益的决策时,要参照被照管人的年纪与心智水平,重视被照管人的真切想法。若监护人以法定代表身份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为抵押,将贷款用于自身需求,而非保障未成年人的日常起居、学习深造、医疗救治或纯粹为其谋取利益,那么这种担保行为因违背法规而失去法律效力。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执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各项合法权利为首要原则,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良好的身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年满八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民事活动需由其法定代表者出面或者获得其法定代表者的许可和确认;不过,他们能够单独从事只带来好处的民事活动,或者执行符合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的民事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任务包括,替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事务,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以及照顾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三款 若监护人未能尽责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必须本着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方式执行监护任务。监护人只能够为了被监护人的好处,不可以处置被监护人的财物。
第二款 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看管任务,在涉及被监护人权益的决策过程中,需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与认知能力,并重视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只得到好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符合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做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或者承认,也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