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消息,1月13日,重庆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政府方面宣布要对文件进行修订,涉及两份文件中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的条款,具体内容是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自1月14日起施行。
试点区域
重庆主城区涵盖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渝北、巴南这些行政区,同时囊括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这些功能区。
征收对象
个人名下的独立式房产,个人新买的豪华住宅,在重庆市既无户口,又无公司,也无工作的个人新买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房产。未计入征税名单的个人豪华住宅,多套普通房产,将择机纳入征税名单。
独立成套的商品房住宅,是在国家所有土地上,依照法规建造的单一建筑体,与周边房屋没有墙体共享,也不存在结构连接。
价值较高的房产,其建筑平米交易价格,需超过最近两年主城区九个区域新建商品房买卖中,建筑平米成交均价的两倍,包含这个数值的房产。
最新购置的房产是指依据“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后购入的房产,涵盖新建的商品房和已经存在的房产。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时间,以签订购房协议并递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的时间为标准,购买存量房产的时间,以完成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程序的时间为标准。
纳税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税率
建筑面积在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以下三分之一的独栋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征收百分之零点五的税费;建筑面积达到该均价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四分之一的,征收百分之一;建筑面积超过四分之一的,征收百分之一点二。
重庆市境内那些既无户籍记录,又无企业注册,同时也没有稳定职业的个人,在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普通住宅时,所需缴纳的税费比例是千分之五。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的空间规模,指的是纳税人的应税房产的平面大小,减去可以不交税的部分之后的尺寸。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持有的独立式商品房,不征税部分是180平方米;最新购置的独立式商品房、豪华住宅,不征税部分是100平方米。
减免的平方数按户计算,每户只能对一处需要缴税的房产应用减免费用的平方数
纳税人家里如果有好几套需要交税的房子,就先按时间顺序算出第一套免税的部分;如果家里有几套“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之前的独栋商品房,纳税人可以从中选一套来计算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那些既没有户籍,也没有企业,更没有工作的个人所拥有的应税住房,都不予扣除免税部分。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平衡财富分配,引导居民恰当购房行为,依据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第136次会议内容,重庆市当局决定在若干地段试行针对部分家庭房产收取税务政策。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拟定此过渡性规章。
一、试点区域
选定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这些区域被称为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购置的豪华房产,此类房产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建筑平米交易价格,需达到前两年主城区九个新建商品房建筑平米均价的两倍或更高,包含两倍这个数值在内。
重庆市境内既无户籍登记,又无企业注册,且无稳定职业的个人,新购置的超出首套标准的普通住宅。
新买的房子是指按照《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后购入的房产,涵盖新建的商品房和已经存在的二手房。对于新建的商品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协议并递交到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机构的时间为依据,而二手房的购买时间则以完成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级住宅、多套一般住宅,会择机归入征税范畴。
三、纳税人
应税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就是该房产的产权归属者。如果产权归属者为未成年人,那么将由其法律上的监护人承担纳税责任。倘若房产已经出典,那么纳税责任就落在承典人身上。当产权归属者、监护人或承典人都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归属尚未明确,又或者租赁和典当方面的纠纷尚未解决时,就需要由房产的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来履行纳税义务。
产权属于多人所有的应税房产,需要各方自行商定承担纳税责任的人选,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税务部门将依法指定具体的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房产的征税价格就是房产成交价格,等条件具备之后,会以房产评估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独立式商品房和高级住宅一旦归入征税范畴,若无新政策出台,不论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都属于缴税范畴,其应税成交金额和对应税率都将固定不变。
符合本制度规范范畴的房产,若用作租赁用途,则需依照本制度规定缴纳房产税,无需再依据租赁所得计算房产税。
五、税率
单套独立式商品房与高端住宅的面积交易价格,若低于前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宅的面积均价三倍,则税负为百分之零点五;若介于三倍到四倍之间,税负为百分之一;若高于或等于四倍,税负为百分之一点二。
在重庆市,那些既没有户籍,也不开公司,又没有从事职业的人,要是买了第二套或者更多的普通房子,收的税是千分之五。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免税面积,每户只能对应一处应税房产进行免税处理。
已购独栋商品住宅的免税额度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或高档住房,免税额度为100平方米。若纳税人家庭同时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需按购置时间先后顺序,仅对最早购置的应税住房进行免税面积的计算。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在重庆市,若个人既无户籍,又无企业,还无工作,其名下的普通应税住房,如果该纳税人在重庆市有户籍,或者有企业,抑或是已有工作,那么从当年开始不再征税,如果之前已经缴纳了税款,那么当年已缴的部分将会退还。
(三)如遇天灾等不可抗拒情形,纳税者若确实难以履行纳税义务,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少应缴税款,或暂缓缴纳税金。
八、征收管理
个人购置房产后,需从下一个月开始承担房产税责任。该税种以年度为单位征收,若房产持有时间未满一年,则按月份分摊应缴税款。
该项房产税应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收取,具体执行机构为当地税务部门。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实施。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前两年主城区九个区域新建住宅销售建筑平米均价,依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年度平均值来核算。
相关机构需与征管单位协作,运用房产价值评定方法构建存量房产成交价格对比平台,对各类存量个人住宅实施价值判断,此结果将作为税务计算基准依据。若存量房产成交价格显著偏低且缺乏合理说明,则按税务计算基准依据执行征税。
相关职能部门需联合构建房产数据网络,务必迅速推进个人房产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第四方面,各有关管理机构需与税务机构协作,共谋个人房产房产税征管体系的构建。若个人售卖应税住宅时,拿不出缴税证明文件,则不予以办理资产转移登记等后续流程。
(五)纳税人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地方税务部门会发出通知要求其补缴,若逾期仍未缴纳,税务部门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人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扣所欠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金。
(六)若在欠税公告之后依旧不履行缴纳义务,纳税人拖欠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状况将被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实施管理。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个人住宅房产税的管理,确保税收能准时全额收缴,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简称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本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个人房产税,针对依据《暂行办法》界定的住房,对房屋所有者实施财产性税收征管。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具体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同时涵盖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个人名下的独立式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豪华住宅,以及重庆市既无户口又无企业又无工作的个人购买的首套以外普通住宅。未纳入征税范围的豪华住宅和多套普通住宅,将来会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独立成栋的商品房是在国家所有土地上依照法规建造的住宅单元,该住宅单元自成一体,不与其他房屋有墙体共享或结构相连,是完整配套的居住空间。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最新购置的房产是指根据《临时规定》开始执行后购入的住宅,涵盖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新建商品房的购入时间以签订购房协议并递交到房产交易及产权登记机构的时间为标准,二手房的购入时间以完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流程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名下房产的税收由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者承担。若所有权归属者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缴纳税款。若房产已经出典,则由受典人承担纳税责任。当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者、代理人或受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区时,或者房产的所有权尚未明确,又或者租赁与典当方面的纠纷尚未解决,那么就由房产的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缴纳税款。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房产的征税依据是买卖时的成交金额,未来环境具备时会以房产评估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符合征收范围的应税房产若用于租赁,需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不再依据租金收入来计算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一旦归入征税范畴,若无新条例出台,不论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或变更,都属于征税目标,其计算税收的交易金额和相应的税率都不会再调整。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级住宅的每平方米交易价格,若低于前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成交均价的三倍,则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若等于或高于三倍但不超过四倍,税率为百分之一;若等于或超过四倍,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购买住房所需缴纳的房产税金额,具体算法是,将房产的应税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的交易价格,再乘以规定的税率,最终得出的数值即为应缴税额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如何确定。对于《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纳税人已持有的独立式商品房,可以免税的部分是180平方米;对于新近购买的独立式商品房以及高级住宅,可以免税的部分是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中有不止一套需要缴税的房产的,先购买的那套房产要按时间顺序计算免税的部分;另外,如果纳税人家中有多套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哪一套需要缴税的房产来计算免税的部分。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如果遇到特殊困境,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推迟缴纳当年的税款,不过延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某些在重庆市既无户籍又无企业也无工作的个人所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果该纳税人在重庆市有户籍或企业或工作这三种条件中的任意一种,那么从这一年开始不再征税,如果已经交了税款,会退还这一年已经交的部分。
第十三条 如果应税房产毁坏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那么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等税务机关批准后,当年就可以考虑减少征收或者完全免除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次月开始计算。这个税种按年度征收,如果时间不够一年,就按照月份来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
第十五条 个人缴纳住房房产税的期限设定在每年十月一日到三十一日之间
出售应税住宅时,须在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同步收取当年的个人住宅财产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个人名下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在房产实际位置地缴纳。若个人名下存在多处应税房产,且这些房产分别位于不同地理位置,则需根据每处房产的具体位置,向对应的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房产税申报与缴纳手续。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须于《暂行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本资料。这些资料涵盖:房产持有者身份、其身份证明编号、产权共享状况、联络方式,房产具体位置、建筑空间大小、房地产项目(楼盘)的称谓、楼栋编号,合同上载明的交易金额、房产权属注册的时日等细节。
国家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即时把新买独立式商品房、高级住宅以及非本地身份证号码者购买住房的契约签署时刻、房产所有权登记日、非本地身份证号码者在此地拥有的房产状况等基本资料提供给当地税务机构。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须立刻成立“一户式”个人房产房产税征管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便后续查核使用。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户籍证明,确认应税房产的居住成员,居住成员以纳税人共同登记的户籍名单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状况,判定免税空间大小。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根据非本地身份证件号码的人提交的重庆市居民登记信息,或者商业注册文件,亦或是由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公司企业等开具的在职证明,来核实对方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要在八月三十一日之前,把应税房产的具体位置、计算税款的基准、需要缴纳的税款数额以及申报的时间,用直接交给、寄送、公布等途径,告知给相关业主。
纳税人必须按照指定时间,自行前往应税房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请表格,同时递交减免税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税务文件,确保申报过程真实准确。
纳税人能够亲自前往税务机构完成申报手续,或者依据相关规范运用邮寄途径、电子数据文件,亦或选择其他途径来履行申报与资料递交的责任。
税务部门对比申报资料与征管档案,确认纳税者真实应缴税额,开展税款征缴工作,同时向纳税者提供缴税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税务部门依照有助于税收资金源头管理且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准则,有权依法指派相关机构代为征收个人住宅房产税,同时会授予委托代征的凭证。
代征机构依照税务部门授权,合法收取税金,纳税者不得对抗;若纳税者对抗,代征机构须迅速通报税务部门。
纳税人若未依照规定时限缴纳应缴税款,税务机关首先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同时从税款拖欠开始计算,每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实施纳税申报,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其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税款及罚金,同时处以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惩罚。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时,税务部门会要求其在限期内补缴,若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税务部门有权书面通知纳税人对应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余额中直接划扣所欠税款以及滞纳款项和罚金。
第二十九条 住房房产税未缴清的纳税人,若需离开国境,须在离开前向税务部门缴清欠税、支付滞纳金或提交保证措施。若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提供保证措施,税务部门有权通知边境管理机构阻止其离境。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有权在服务大厅或者借助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传播渠道,周期性地公布欠税者的信息,若公告之后仍未履行纳税义务,则该纳税人拖欠的房产税信息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依据征管工作要求,有权审核纳税人的报税情形,纳税人须配合税务部门合法实施的税务审核,必须讲明实情,提交相关文件,不允许对抗、隐藏。
第三十二条 税务部门有权依法审查涉税住房的业主与税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相关组织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交。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必须保护纳税人的缴税记录,房产的应税状况,以及个人的隐私资料,除非涉及税务方面的违规行为,否则不能把纳税人的资料告诉其他人。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最近两年的主城区九个区域新建商品房的交易面积平均值,需要参照国土房管部门所发布的官方数据。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把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会对有欠税的房产实施买卖控制,等到纳税人把欠款还清,这种交易控制才会取消。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须与税务机关协作,共筑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体系。若纳税人出售应税房产时,拿不出缴税证明,则不予受理产权转移等关联事务。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须强化同财政机关、土地房产管理机构、人口登记部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城乡建设机构的联合工作,迅速取得外部机构提供的与税务相关的资料,以利于个人房产税的征管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报纸杂志、手机信息等途径,介绍个人房产税的相关政策,讲解缴纳税款的必要知识,并且免费为缴纳税款的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