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实施了“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导致部分购房者原本的二套房贷利率调整为与首套房贷利率相同。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问题又该如何进行判定呢?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明确答复:纳税人仍可继续享有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截图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通过解答热点问题的方式作出回应:依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的置换操作,只要置换前后的住房并未发生变化,即仍为同一套房产,纳税人就有资格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若贷款合同编号有所变动,务必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于“专项附加扣除”下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部分,及时更新对应住房的新贷款合同编号及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在准备相关材料方面,个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搜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此时必须提交住房贷款合同以及贷款还款的相关证明等文件。一旦发现所填信息不完整或纳税申报有疑问,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情况核实。

关于“组合贷”中商业贷款部分已实施“二套转首套”的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若满足相关通知中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并且之前未曾享受过该项扣除,那么个人可以自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月份起,开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待遇。
只要被认定为首次购房贷款,便能够享受到针对贷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专项减免。这一政策明显表明了对首套房购买的扶持,旨在减轻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负担。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的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如是分析。
依据现行的政策要求,对于住房贷款的利息,可在实际支付年度内,依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的扣除。此扣除的时限最长可达240个月。换句话说,每年最多能扣除的金额是12000元,若连续享受这种扣除政策,长达20年,总计可以抵扣的金额将高达24万元。
李宇嘉指出,在2023年8月我国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之前,那些有过贷款记录的购房者会被归类为购买二套房,因此无法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然而,自该政策实施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人手中的房产被重新认定为第一套房,且他们确实只拥有一套房产,这与实际情况相符,他们理应获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待遇。
他坚信,这项政策是对现有法规的补充修正,不仅有助于减轻民众的生活开支,还能激励居民持续保有房产和贷款,防止市场出现无序挂牌和提前偿还贷款的现象。
将二套房转换为首次购房,不仅有助于减少房贷利息的支出,还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抵扣。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指出,此举有助于各地持续降低房屋持有成本,并且对二季度及以后购房需求的提振也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