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盛俊
“上海。”
迷人的城市,神奇的城市!
对于2021年的上海来说,最奇妙的莫过于年初的房价上涨。
买房难,但比买房更难! ! !
年初的房价降价潮让人惊呼看不懂,引发了不少买卖双方的纠纷。
本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海法院对房屋销售常见纠纷的解答以及司法判例,对二手房销售中的常见纠纷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1、双方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具体协议,但尚未签署《上海房地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之间的销售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答:上述情况引起了很多争议。 据称,双方还签订了房产销售中介合同和补充合同。
但由于市场变化或转账、付款、交付、恶意违约等问题,今后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登记。
一些中介或违约方认为,由于没有在网上签字,双方之间无法形成买卖协议,只能要求押金违约金(或只愿意退还押金)。 这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高等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解答》: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采用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销售协议。
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后,通常会同意签署《上海房地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以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销售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双方明确要求以签订《上海房地产销售协议》作为销售协议成立及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双方未作出上述约定,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包含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内容的,视为买卖协议已经成立,该协议视为成立有效的。
根据上海第一法院(2020)民事终字第01号裁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性质是否属于约定或者合同?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来看,虽然形式上是约定,但实际上是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而成立的。
合同中对房产市场、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有充分约定且符合协议主要内容的,应当视为买卖协议的成立。
由此可见,如果未签署网签协议,协议并不不生效。 网上签约只是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的一种行政行为。
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应当按照协议的法律规则办理。 如果您遇到一些中介机构恶意违约或违规操作,您应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阴阳协议》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对于减少房地产市场、避税有什么功效? 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答:实践中,为了规避交易契税,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中介合同的同时,通过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等补充合同,将房产价格分成两部分。
由此产生纠纷时,违约方(通常是买方)声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让卖方陷入两难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一:【(2017)沪01民中7号**)】
双方故意低价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应无效。
除销售价格外,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及补充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其内容不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按照真实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降低楼市价格避税的行为确实违法。 虽然买家以此为由,以楼价降低为由拒绝转让房产,但这并无不当。
但由于买方在签约时明知房地产市场低迷,仍与他签订了合同,并配合他根据低房价进行税务审查。 现在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配合转让。 因此,买方也有过错。 因此,裁定买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案例2:【(2017)沪0104闽中5836号**)】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虚假交易价格条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性,因此应视为有效。
至于买方以逃税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由于逃税并非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因此该主张没有依据。
法官随后裁定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责令买方配合过户手续,并每天支付30,000%的违约金,直至过户之日。
3. 合同签订后,如果楼价大幅下跌,一方不再愿意履行买卖协议或借口大幅加价,该怎么办?
答:每当房价下跌时,一些购房者在签订中介合同或网签后,以楼市下跌为借口,要求加价转让或意图撕毁协议,拒绝办理网签、过户手续。及其他程序。
面对这种情况,卖家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此类违约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报复,及时接收和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与违约方保持积极的谈判和协商。
若协调后难以处理,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并赔偿损失。
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违约责任。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根据二手房交易惯例,买卖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在15日或23日内违约,违约方应承担3/10,000或3/10,000的违约责任。总余额的 5/10,000。
超过15日、23日的,守约方有权终止买卖协议,并可向违约方追偿房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虽然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实践中,法院是否全部或部分支持该协议,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违约节点是否与房价一波重合。减少。
案例一:【(2016)沪02闽中243*】
本案涉案房屋房地产市场总价为158亿元。 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和《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十天后在网上签订,余款2亿元(含定金)于当天支付。 因卖方宋某、刘某逾期未付款,买方刘某致函卖方,起诉法院,要求终止协议。
违约金条款规定,甲方未按时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未按期付款之日的50,000%估算日期直至实际付款日期。
逾期十五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乙方选择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
法院判决:卖方第二笔货款为46亿元,按该金额每天5万元估算违约金,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又称金额3450元。
此外,本案买方选择终止协议。 对于解除协议的违约金,宋某、刘某声称较低,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20亿元。
本案中,违约支持率为12.65%。
案例2:【(2020)沪02闽中663*】
本案协议约定的房屋单价为630万,约定的违约金为房产总价的40%。
由于买家另有案件,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查封,已进入执行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存在困难。 卖方提出的终止协议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院考虑了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买方主张的房价下跌造成的房屋价差(目前楼市800万元)。 ),并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50亿元。
本案中,违约金的支持率为23.8%。
案例三:【(2017)沪01闽中1039*】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6年,买卖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销售协议,约定价格为98亿元。
卖方支付了首付30亿元(其中定金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随后,店主以协议签订后60天内未完成抵押审批和过户为由,通知卖方终止协议。
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格达成一致,二审法官通过上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推断估价为19.3亿元。
二审法官认为,卖方支付了首期货款和尾款,并按照协议办理了贷款手续,符合协议规定。
按照常识,抵押贷款必须在所有权转让后由交通银行收到。 毕竟协议并没有规定必须在60天内支付抵押贷款,因此违约责任由买方承担。
由于买方违反了合同,其终止协议的函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本案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协议履行情况、违约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楼市涨跌的因素,判决买方承担损失85亿元。
本案是因楼价大幅下跌、业主恶意违约而引发的。 因此,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楼市下跌造成的损失85亿元,占原协议金额的86.73%。
案例4:【(2020)沪01闽中1010*】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诉争房屋总价款950亿元,约定赔偿金额为房产总价的20%。
甲方已支付370万(其中定金140万),余额为贷款。 由于卖方首付不足以取消抵押,且买方又涉及其他案件,房屋被查封无法转让,卖方要求解除协议。
另据调查,双方就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签署了补充合同,同意将转让推迟至2019年12月,并表示“双方不会因推迟转让的原因追究对方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卖方的抵押申请程序存在一定的延误,但在签订上述补充合同时,抵押协议已获得批准,表明双方已达成谅解。
现在买家以此为借口要求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依据的。 据此,根据买方提出的违约金过低的主张、买方的实际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履约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50亿元。
本案中,违约支持率为5.2%。
4、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履行销售协议,而另一方坚持继续履行。 怎么处理呢? 如何确定房屋的涨跌损失?
答: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用利润损失。 其中,房价波动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表格:
1、双方协商确定的,以协议为准;
2、若双方协商不能决定:
(一)原则上可以通过比较最相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与约定交易价格的差额来确定;
(2)如果没有最相似的房屋比较,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最后,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违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可预见的因房屋涨跌造成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激励措施。
5、双方分别签订了多份买卖协议,但约定的房产价格不一致。 目前,当事人双方就该房屋的交易价格存在争议。 如何确定呢?
答:根据后协议优先于前协议的原则,原则上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在《上海房地产买卖协议》等后续协议中故意签订虚假价格,以逃避纳税、取得抵押贷款等,因变更并非真实价格双方变更房产价格的意图,且具有违法目的的,不予认可,仍应按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履行。
作出判断时,除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根据签署后前后协议的履行情况、约定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等综合判断、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据悉,若当事人存在逃税、骗取抵押贷款等行为,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由于新的限贷政策不符合购房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如何? 由此产生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一:【(2019)沪0112民初33号***】
本案中,法院查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了交易标的物、价格、付款期限、过户期限、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是否无效,依照协议法有关效力的规则确定。 如果存在无效,则该协议无效。 上诉认为,由于贷款限制,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故该协议无效。
但上海实施的新的贷款限制政策属于地方行政法规,不属于《协议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
虽然申诉不具备购房资格,但《购房协议》同样有效。 上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应付房屋款,构成违约。 被告有权据此解除协议,上诉所支付的押金被被告没收。
案例2:【(2019)沪02闽中365*】
本案二审中,因卖方不符合上海限贷新政策的公积金要求(还剩四个月),二审法官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并涉案房屋已被返还。
随后,卖方向终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契税征收证明,否认其已符合购房条件,不受贷款限制。
请再审法院支持其继续履行的请求,并愿意承担因贷款限制问题导致涉案房屋产权转移办理困难的风险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与尹某于2013年9月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尹某按约定支付了尾款,罗某交付了房屋。
2017年8月涉案房屋满足挂牌交易条件时,上海购房新政策发生调整。 知音状告世昌市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导致办理过户手续困难。
本案诉讼过程中,尹某表示,其已取得本市购房资格,双方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 他要求继续演出并将购买价款存入法院账户。
从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判决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为规避新限贷政策而签订的《房产持有合同》的有效期如何?
受调控房价新政影响,部分城市出台了不同程度限制贷款的新政策。 由于购房者本人不具备购房条件,通过《房产中介持有合同》寻找符合条件的人借名购房。
实践中,类似规避限贷新政的行为所形成的协议效力争议频繁。 但根据(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第328号刑事裁定:
尽管徐某当时已经拥有两套房子,但他仍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 其目的是规避国务院和上海的新的贷款限制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投机性购房行为制约了宏观调控,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代理持有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根据借名协议,徐某实际上并不能成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故应纠正原判。
虽然徐某名下的购房协议因规避限贷新政策、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徐某后来扫清了限贷新政策的障碍,并经行政机关确认符合购房条件。买房子。
由于协议无效原因已消除,涉案借名协议的效力得到更正,并完成了不动产登记。 徐某成为涉案房产的所有人,足以排除中集集团的强制执行申请。
8、销售协议成立后,出卖人不能手动履行财产转让义务。 对此,实践中,买受人不仅主张确认产权,还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转让义务。 这该如何处理呢?
答: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买受人可能会因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等法定情形而无法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上所述,在出卖人手动履行所有权转让义务之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要求根据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其缺乏依据。
因此,如果出卖人未履行产权转让义务,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属于其,而只能要求出卖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产权转让义务。
9、一房、二房销售时签订的各类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如何?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
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协议,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关于协议效力的规定,即有效。
(但可能涉嫌刑事诈骗或民事盗窃)。
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协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优先支持先收货先发货的买家
(2) 均未接受交货,有利于先付款的买方。
(3) 任何一方均未接受交货或支付价款,有利于较早订立协议的买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恶意串通第二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则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因户籍问题发生争执,法院会处理吗?
答:在买卖“二手房”时,双方约定卖方迁入户籍,买方迁入户籍,但后来因卖方拒绝迁户口而产生纠纷。
上海法院已在2003年第3期《民法适用问答》中明确了这一问题,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理解。
经研究发现,当事人虽然在协议中对户籍迁移作出了约定,但户籍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户籍迁移的范围。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经解释,当事人仍坚持迁户口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