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年后发现是凶宅,要求撤销合同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2025-10-2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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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住了两年之后发觉竟然是“凶宅”,买方提出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卖方却辩解称“凶宅”仅仅是心理方面的因素。那么,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隐瞒非正常死亡事件,这属不属于欺诈行为呢?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处于这起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中介公司对此进行居间,小杰当时15周岁,其监护人是杨女士,小杰由杨女士代理,与化名大军的买方,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小杰名下一房产,以71万元的价格卖给大军。

合同里头,杨女士为小杰作出承诺,涉案房屋于其持有阶段未曾出现过非正常死亡情形。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大军依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双方完成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两年之后,大军从邻居那儿知道,涉案的这处房屋曾经发生过一起命案,有某人在该房屋之中出现了非因正常情况的死亡状况。后来经过展开调查去获取证据,证实的确存在这样的事情,然而杨女士在为小杰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向大军透露过这个事件。

大军觉得,签定合同之际,双方当中,杨女士蓄意隐瞒房屋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信息,致使其做出以71万元买下房屋的错误决断,此属欺诈行径,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项并且赔偿损失 。

杨女士进行辩称,“凶宅”的概念只是大军心理方面的因素所导致的,涉案存在的房屋并不存在任何方面的质量问题,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杨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大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隐瞒属欺诈,退款退房赔损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撤销大军与小杰签署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大军要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小杰,小杰需向大军返还购房款71万元,还要支付赔偿损失、律师费等。之后小杰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房屋买卖是生活里极为关键的交易,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得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去披露跟合同相关联的重点信息,房屋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此类信息没办法经由房屋的物理属性展现,并且跟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机构查询的产权信息不一样,买受人通常不容易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致使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而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披露信息,借以改变这种不对称状况,从而恢复利益平衡,保障合同自由,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以及效益性 。

法官称,择善而居以及趋吉避凶属于传统习俗,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会对普通民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其购房意愿,所以出卖方负有如实向购房人披露此类信息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可得知规则表明缔约欺诈存在沉默性欺诈跟误导性欺诈两种,本案里卖方有向买方告知房屋真实状况的义务,其监护人没披露“凶宅”信息造成买方基于错误认识才签订了合同,这种沉默行为构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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