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助力科创中心建设与解决融资难题

2025-03-1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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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助力本市科创中心建设,本市创业者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将得以解决,创业将带动就业,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也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 号)、《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目标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属于贷款担保业务。此业务包含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3 个品种,还包括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它简称“担保资金”。此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通常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 5 倍。如果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 90%以上,即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与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的比例达到 90%以上,那么本年可以适当提高放大倍数,将其提高至担保资金余额的 10 倍。担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需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以指导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建立健全创业相关数据库,从而加强创业担保工作的数据赋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承担着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职责,促使经办银行构建起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同时,该分行还在推进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工作。

市融资担保中心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来管理和运作担保资金;它要负责制定担保资金业务的操作规程;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去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且对这些银行的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对这些专业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 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且依法进行追偿。

市就业促进中心有以下职责:其一,负责协调市融资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二,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其三,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其四,协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业服务资源,开展创业担保政策宣传推广。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它会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核实。它也会对吸纳就业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它还会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经办银行需负责对申请人展开贷前调查;依据相关规定与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 5%的比例来承担风险责任,并且要做好贷款的发放以及贷后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需按时向市融资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的情况;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

第三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包括:35 岁及以下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他们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第十一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申请人为本市高校在读学生时,需要获得学校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的推荐。

(四)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包括:在上海创办小微企业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上海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上海创办农民合作社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上海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第十三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要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同时,该创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除重点就业群体之外的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要吸纳本市的劳动者就业,并且应满足以下这些条件中的一个: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之前的 1 年内,新招用的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要达到创业组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10%。如果创业组织的在职职工人数超过 100 人,那么新招用的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要达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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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本市劳动者的就业比例要达到不低于 15%,对于超过 100 人的创业组织,其吸纳本市劳动者的就业比例要达到不低于 8%。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若本人不属于本市 35 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那么除了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之外,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包括: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在本市注册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农民合作社。

第十五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创业组织需要建立财会核算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申请人以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人民法院所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也不存在会对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要达到创业组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10%。如果创业组织的在职职工人数超过 100 人,那么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要达到 5%。

2. 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比例不低于15%(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不低于8%)。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规定,创业前的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 20 万元。并且贷款期限最长是 1 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其贷款期限最长是 3 年。倘若本市重点就业群体进行合伙创业,那么可以依据合伙创业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来适当提升贷款额度,最高能达到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同时也不能超过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上限。

创业组织的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最高为 400 万元。其贷款期限最长是 2 年。对于那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对于还款积极的借款人,他们带动就业能力强且创业项目好,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能够继续申请贷款支持,并且累计次数不能超过 3 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有上限,这个上限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再加上 50 个基点。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若低于 50 万元(含),便可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而申请金额高于 50 万元时,应依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个人信用等形式的反担保。

借款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包括提前还款的情况,就可以依据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去申请贷款利息的财政补贴。

第五章 贷款逾期和代偿

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经办银行需要积极地开展逾期追索方面的工作。同时,市融资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当一起配合,对借款人进行督促,促使其还款。

借款人未按规定时间归还贷款,那么其逾期贷款的相关信息以及不良信用信息,会被记录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当中。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的信息会被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同时不良信用信息也会被记录在这些平台上。 借款人未按期把贷款归还,其逾期贷款的信息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将会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之内。

追索期结束后,如果借款人还未偿付贷款本金,那么经办银行需要向市融资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只要相关材料齐全,就会进行审核,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市融资担保中心在履行代偿责任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同时,经办银行以及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当配合市融资担保中心,把债务追索工作做好。

创业担保资金代偿项目若符合财政部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核销条件,那么市融资担保中心就会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并且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之后,该项目就会被予以核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创业担保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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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预算所安排的给予创业担保资金的补助。

追偿收入指的是创业担保资金在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之后,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追偿得到的各类款项,这些款项包含代偿回收款以及违约金等。

(三)利息收入,指创业担保资金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那些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创业担保政策所规定的收入。

第三十条 创业担保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代偿支出指的是,当被担保人没有按期偿还创业担保贷款时,创业担保资金针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照与经办银行约定的担保比例来承担的款项。

追偿费用指的是在代偿追偿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管理费用是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 0.5%来据实列支的。它用于创业担保资金的各项日常业务支出,其中包括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奖补资金是根据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 1%来确定的。它用于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可以将其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奖补办法会另行制定。

其他支出指的是符合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政策规定的那些支出。

建立担保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具体而言:当管理费用、奖补资金和其他支出列支后,扣除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市级财政会进行补足。代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在扣除追偿收入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 8:2 的比例予以补足。并且,各区的承担资金会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解至市级。

当确实需要启动补充机制的时候,市融资担保中心要在 9 月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审核之后,会把补充资金纳入到下一年度的预算当中。

市融资担保中心需在次年 2 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创业担保资金补充申请,且该申请需如实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将补充资金拨付至创业担保贷款专户。

年度结束后,经办银行应报送全年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

第七章 贷款监督和绩效管理

优化政策宣传和项目发现机制,市区就促中心被鼓励强化政策宣传服务。可以通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地区群团组织、经办银行等推荐方式,来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市区人社部门要深化“创业担保批次贷”模式,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质初创企业和项目,这些企业和项目经市融资担保中心审核后,要动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白名单”。同时,要支持设立融资服务站点,将站点聚焦在本市高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较集中的区域,以便就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依托电子化审批,持续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鼓励合作银行提供线上申办接口,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市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市融资担保中心应探索并健全“多审合一”“并联审批”的模式,逐步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同时,要加强部门和银行的信息共享与运用,逐步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通过大数据以及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强化征信和贷前调查等工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供数据赋能。

加强对担保资金的风险控制管理。若某银行的累计代偿率超过 8%,那么市融资担保中心可以暂停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之后经过风险评估再重新启动合作。

市财政局会定期对市融资担保中心的业务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的方面包括其创业担保业务的规模、担保的户数、放大的倍数、白名单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等。并且会建立一个既注重持续性又注重政策性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会依据创业担保资金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规定,若有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或者与被担保对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情况,就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倘若涉嫌犯罪,那么要依法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申报程序,以及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具体办法,是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的。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指的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具体的确定标准是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就业群体包括:符合本市规定的退役军人;35 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从 2024 年 5 月 31 日开始实施。同时,《关于印发〈上海创业担保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9〕25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沪财发〔2020〕11 号)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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