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地产家族信托的角度来看,将房地产放入家族信托就被视为交易转让。 信托从设立到终止各环节都存在较高的税收成本,比委托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直接赠与或继承房产的税负要重得多。 股权家族信托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将被视为交易转让。 与设立房地产一样,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同样,就慈善信托而言,慈善信托设立的慈善捐赠不仅不能免税,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 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最重要障碍,这也加大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推广难度。
1、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房地产家族信托税负分析
随着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中国房地产独特而强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功能已被市场反复证实。 因此,房地产成为中国私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富传承中最重要的家族财产。 但现阶段,房地产的继承仍以传统的赠与、继承方式为主,以房地产设立的家族信托比例很小。 由于我国尚未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根据我国现行税制,房产是赠予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赠与和继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产权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2)房屋产权人将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人将产权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有赡养义务的看护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拥有房产。”
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 个人无偿转让房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直接负有赡养义务或提供赡养义务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依法享有房屋的财产权。”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赠与”本细则所称是指下列情形: (一)房产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有继承权的人直接支持义务。”
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房屋所有权继承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对法定继承人(含配偶、子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直接继承房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因此我国的委托人没有必要或动机通过家庭信托避税。 实践中,委托人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家庭的情况,比如孩子有智障,无法管理财产; 不希望子女将房产变卖换取现金,然后过度消费; 或希望通过家庭信托持有房产,而子女作为受益人单独居住或享有房产的租金收入,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利用房地产设立家族信托的各方面税收
与上述将房产直接转让给子女(包括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不同,用房产建立家庭信托并没有明确的税务规定。 由于目前缺乏配套的信托登记制度,将房产纳入家族信托被视为交易转让。 信托从设立到终止各环节都存在较高的税收成本,高于委托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直接赠与和遗产继承的税负。 重得多。 而且由于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税费需要在设立和终止阶段两次缴纳,因此存在双重征税。
1)设立阶段(客户以房产设立家族信托)
信托的设立以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基础。 因此,以不动产设立的家族信托,相关财产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在产权变更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税法文件,主管税务机关通常将委托人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视为交易转让。 因此,客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土地增值税(如转让非70年产权的房产); 受托人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房产性质、持有期限、房屋所在地当地政策的不同,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总体来说税收成本比直接赠与或继承要高很多。
2)存在阶段(家族信托管理房地产)
首先,无论房产是住宅还是商业,无论是用于自住还是出租,家族信托在房产由家族信托持有期间都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但如果子女直接继承房产,目前只有上海和重庆有相关的地方房产税规定。 在其他地区,根据现行房产税法律法规,个人非经营性财产不分地区免征房产税。 税。
其次,如果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房产出租,则持续的租金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3)终止阶段(家族信托将财产转移给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转让产权时,需按交易重新计算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受益人接受房产所有权后,需要再次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三、案例分析
假设A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套住宅。 住宅购买成本为500万元,信托成立时的公平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 A先生以该房产成立了家族信托(该房产由家族信托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受益人是其女儿; 信托期限为10年,房产归女儿所有,不会出租; 当信托终止时,财产将转移到女儿的名下。 下面,我们从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来比较直接继承与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差异。

如上表所示,在设立阶段,有限合伙企业购买委托人名下的房产时,由于本案房产价值大幅增值,如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继承,家族信托用于房地产,将多缴纳高达131.34万元的税款; 第一阶段,虽然房产是子女占有,但家族信托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8.4万元,10年合计84万元; 在终止阶段,家族信托处置财产缴纳的相关税费高达247.33万元。 与直接赠与和继承相比,上述案例中,通过家族信托继承总共增加额外税负462.67万元。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税法规定,实践中,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继承的房地产被视为房地产交易。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需要缴纳各种税费,这比家庭成员之间直接赠与还要困难。 ,房地产继承模式税负增加。 此外,由于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在设立和终止阶段需要两次缴纳,因此存在双重征税。
2、股权家族信托税负分析
1、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分析
在目前的家族信托实践中,股权是最受高净值人士欢迎的财富持有形式。 股权可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为了传承家族财富,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设立家族股权信托是很多高净值客户的需求。 然而,设立过程中高昂的税务成本也成为许多高净值客户的担忧。 特别是对于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来说,如果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除了税务成本外,还涉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资本市场监管的不确定性。 因此,下面重点介绍一下通过家族信托继承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务情况。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政策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者转让股权能够向转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照顾者或照顾者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公司”导致其收入大幅降低股权转让被视为合理。 因此,实践中,税务机关认定客户转让给子女的股权并未增值,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因此,与房产赠与类似,非上市公司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子女(包括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不存在个人所得税负担,也没有组建家庭的必要和动力通过股权信托来避税。 家族信托的设立更多的时候是由于后代不愿意接管的情况造成的(比如后代不愿意延续上一代的传统制造业,更愿意加入高科技互联网)工业)或当子孙后代尚无能力接管时。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更愿意通过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权,以维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避免因年龄或不可预测的意外因素而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
但目前,以股权方式设立家族信托也将被视为交易转让。 与上述房地产设立情况完全一致,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税种,按股权增值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 由于67号文所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视为合理”的情形,并未具体包括客户将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的情况,实践中税务局会认为客户不能零。 家族信托持有的股权以对价或平价转让给家族信托,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需要继承的开国一代多年来积累的利润是相当可观的。 但如果设立家族信托,股权增值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于企业家来说是一笔巨款。 设立成本。
三、案例分析
假设客户A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女,则不同模式所需的个人所得税对比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股权型家族信托模式的设立,使客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额外增加200万元。
三、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缺失影响家族信托发展
从国内外家族信托的实践来看,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有融合的趋势。 慈善信托承载着高净值人士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愿望。 高净值人群是慈善事业的主要支持者。 很多家族信托客户不仅想自己做慈善,还希望后代将家族慈善的传统传承下去,所以成立家族信托来实现这一目标。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信托税制存在上述问题,慈善信托设立的公益捐赠不仅不能税前扣除,反而增加了税负。
1.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中国现行税法制度规定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1年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级,并应加盖单位印章; 个人要求捐赠票据的,应当出具。 企业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在税前扣除,并留存相关票据备查。”第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公益性捐赠清单”。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组织。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该群众性组织的公益性状况。《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捐赠单位应当列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税部门,必须取得单位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相关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2、慈善信托的税务分析
但慈善信托不能适用上述慈善捐赠的税收处理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委托人向慈善信托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实践中,由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在财税部门核定的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无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委托人向慈善信托进行捐赠会增加税负。
三、案例分析
下表以企业和个人分别作为捐赠人计算向符合税法的公益团体捐赠与向慈善信托捐赠的税负差异:

如上表所示,企业作为捐赠人时,由于其对公益团体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捐赠费用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对慈善信托的捐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增加税负25万元。 个人作为捐赠人时,由于其向公益团体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捐赠支出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9万元; 其向慈善信托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8万元。 1万元,增加税负3.9万元。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慈善信托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支付,与直接向公益团体捐赠相比,慈善信托的捐赠增加了捐赠者的税负,从而导致捐赠者设立慈善信托基金的意愿降低。相信。 其力度不强,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本文来自中融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