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自2018年7月1日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务必提交“网上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线签署的租赁合同”、“网络平台生成的租赁合同”三项材料!
为响应《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将作如下调整:,
在处理新增登记备案事宜时,若申请人出示的住房证明属于以下七种类型之一,租赁双方需在提交网签合同文本之后,才能进行租赁备案手续。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
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未进行合同网上签约的,若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达成的交易,需通过这些机构和企业进行合同网上签约;若是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则可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即各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网上签约。在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手续时,当事人需现场对所提供的网上签约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在申请书上进行签字确认。(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新增了承诺事项)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证明”和“住房证明”的部分,必须对原件进行核实,同时需收取相应的复印件。
(四)取消对新增合同进行登记备案时的单方面申请流程,而注销登记备案环节中,仍允许房东独立提出注销登记备案的申请。
(五)将“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这一业务类别予以撤销,合同期满后若需续租,需另行进行新的登记备案手续。
在房地产权证或住房证明文件中,若产权人已故,相关当事人必须完成遗产继承的相关程序,然后才能申请进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七)即便房地产已作为抵押物,相关当事人仍需出示住房证明的原始文件,经核对无误后,该原件将被归还,同时收取相应的复印件。
若产权属于法人或其它组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文件,同时必须附上公司或组织的公章。
(九)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对于尚未获得产权证明的项目,如果是集中新建的,需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而如果是配套建设的项目,则需要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明、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之间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
(十)新增住房证明类别:涉及商办用房等,若已依照规定改造为租赁性质的住房,则必须提交由区政府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告知单
办理依据
依据《关于加速推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7]49号)以及《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络备案暂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决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在国有土地上全面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制度。在此之前签署的非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仍可正常使用至7月31日。
网签范围
出租人拥有的住房所有权证明涵盖以下七种情形:绿色或黄色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咖啡色的房屋所有权证,红色的不动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以及房屋交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亦或是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以及用于租住公有住房的凭证(即红卡,不包括蓝卡和白卡)。
办理单位
若交易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达成的,须由这些机构和企业负责办理网签;若租赁双方系自行成交,则可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亦即各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手续的办理。
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合同进行网络签约时,出租人与承租人需一同亲自到场(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自然人且存在共有情况,则至少有一方需到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住房权属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自然人出租方若委托共有人代为申请电子签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副本)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核对正本,留存副本)。
自然人作为出租方,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网签,须提供已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须出示正本)、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需核对正本,并收取副本)。
表格下载和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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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租赁服务机构的接待时段(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后的休息日):每周一至周六,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下午一点三十分至四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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