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助力新市民安居

2025-11-1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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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2年12月20日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22〕9号

发文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发出有关印发,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州市各个县级市以及区级的人民政府,还有苏州工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苏州市各个委办局,以及各个直属单位:

《苏州市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推出的实施办法(试行)》,此办法已经过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且顺利获得通过,如今对你们这些对象进行印发,你们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认真的态度去贯彻落实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是为了去加快构建起以多主体进行供给、多渠道予以保障、租购并举为特点的住房制度,能够有效地增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数量,着重致力于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这类群体的住房困难状况根据,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其文件编号为国办发〔2021〕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此文件编号表示为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内涵,并且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形,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

这里提出另一条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此外也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与管理。有标点符号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那种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方面支持的房,是很多主体参与投资、通过多种渠道来供给的房,是主要面向在本市没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符合相应条件群体用于租赁的小户型房,是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

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里那些符合人才标准的,是依照《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委办〔2021〕55号)来实施保障的,产业园区因配套比例提升而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会优先保障产业园区内的工人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置收入线门槛,能够采用配租或者租赁补贴的方式来予以保障。

此规定当中所言的无房,具体所指的是,本人名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配偶名下也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成年子女名下同样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畴之内的情况 。

第四条,秉持房子是该用以居住、此非用于炒作这种定位,切实去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此种重要理念,掂量自身能力去行动、竭尽自身所能施举措,倚赖政府引导、实施市场运转行径,市县(区)相互协同联动,着重强化顶层层面设计、凭借规划予以引领、开展精细管理工作,着力去进行供需两端情况分析,稳扎稳打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工作,奋力地去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于美好居住生活所怀有的向往之情,绝对保障房地产市场呈健康平稳态势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组建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组长是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成员单位涵盖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金融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苏州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由领导小组来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统筹指导,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要职责涵盖如下内容:

(一)研究、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大政策;

(二)研究、审议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

(三)承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住建局设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是 ,成员单位包含 ,市财政局是一部分 资源市规划局是其中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也属于成员单位 ,此办公室负有主要职责如下 :

其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进行起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文件的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各种日常事务,。

(二)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

其要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还要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所做出的工作安排,并且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下来的具体工作 。

对于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予以指导,具体推动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考核的工作 。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所负职责,去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个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调以及业务指导,以此确保项目建设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房源供给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承担着定期召集会议的职责,其目的在于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同时,负责受理、归集各县级市(区)关于项目认定书、租金价格以及房源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申报。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相关财政支持资金的监管。

市资源规划局承担着协调的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市资源规划局还负责规划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着这样一项职责,即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流程简化工作,同时还需指导该项目的线上办理事宜,。

第七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及管理工作的职责。县级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在受领导小组委托的情况下,开展项目认定工作,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开展租金比对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是通过新建这种方式,还有改建这种方式,以及存量纳入这种方式 。

新建,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备用地,还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且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是指对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些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或者是低效利用状态,有这样的情况 。

纳入存量,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而言,把这些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畴使用,进入其管理体系 。

第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应当对那些企业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诸多因素予以统筹考虑,要避免出现闲置空置的情况以及资源被浪费的现象,达成职住平衡的目标等。

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场站等地块、上盖物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以小户型作为主要类型的,处于该限定范畴内,原则上每套或者每间的建筑面积,是不会超过70平方米的。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受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其执行,依以下规定展开:

“一”,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照《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就是苏委办〔2021〕55号来执行,。

在土地出让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要是在出让所具备的条件里面,明白清晰地确定了租金的标准,那么就依照双方所约定的内容进行执行,。

(三)其他项目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考虑,依据应保尽保、优先保障的原则,合理地去确定,新供应住宅用地之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

第十三条,于尊重农民集体意愿这片基础之上,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借助依法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由自身建设、联合经营、参股入股这样一些方式,去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以及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在不致使城市规划实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在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情形下,在做到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条件下,经过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同意,能够利用处于闲置状态以及低效利用状态的商业办公房屋,还有旅馆房屋,以及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将其改建成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存量房屋进行改建,原则上不准改变相邻关系,若具备一定条件,那么能够明确一定比例,将其用于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公共配套设施。

以下情形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违法存量房屋;

(二)存量房屋改建之后,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方面要求,无法满足消防安全方面要求,而且无法满足环保要求 。

(三)列入征收和协议搬迁计划的存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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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禁止改建的其他情形。

对于涉及消防改造以及结构变动的项目,要是需履行法定程序的话,那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等的规定去办理。而且呢,消防设计、结构安全标准得要符合相关规定、规范与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住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存量住房,经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后,可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有那么一类新建的、正在实施改建操作的或者存量被纳入成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内的项目,这种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是不存在被查封实施登记作业、处于异议登记这样的状况从而限制出现转移登记的情形的,句号。

第十八条,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里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十九条,申请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在取得项目认定书之后,才能够被纳入管理,进而享受本《办法》第五章所规定的政策以及相关政策支持。

各个有着县级市或者区划分的地方,都应当把该地具体情形考虑进去,依照筹建的方式,进行分类,进而制定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标准。

那被称作申请人的项目认定申请人,是土地以及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人朝着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建设或者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对于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要是申请人属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那么就需要供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还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三)申请项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其中涉及项目现状,包含建筑设计方案,涵盖户型设计、房源数量等方面,还涉及项目运营方案,有投入成本、回收周期等内容,以及租赁管理方案,包括经营模式、租赁对象、租金水平、租期设定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与管理承诺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与管理承诺书,其承诺事项,主要涵盖以下这些内容,。

(一)自愿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

(二)接受政府对租金水平的指导监督;

(三)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及时地,朝着各个县级市(区)的住建部门,去归集房源详情状况、租赁合同这般的信息,。

(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租赁;

(六)改建类项目若征收拆除、协议搬迁,按原用途、面积补偿;

(七)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八)其他应当纳入承诺书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认定申请之后,当即按时开展项目审核一事,自接受申请那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需完成项目认定这个工作,要是符合相关条件,就开具项目认定书。在项目认定书中,针对项目类型、土地用途这些情况予以清晰的明确。

各个县级市以及市辖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及时之时,把认定了的项目所有信息,推送给同一级别的税务部门、供水部门、供电部门、供气部门等相关部门,以此达成数据共享的目的;并且要把通过认定的项目,上报给市住建局去进行信息的归集 。

申请人凭借项目认定书,依照法律规定去办理立项手续,办理用地手续,办理规划手续,办理施工手续,办理消防等手续,进而享受税费减免等受到支持的政策。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项目,能够采用已有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当作土地证明文件,而且不必再去办理用地手续。

各县级市(区)在受理项目备案审批申请之后,要借助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一窗受理的相关工作,进而执行并联审核,以达到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

各县级市(区)依据国家以及省对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要求,结合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相关政策,秉持灵活、审慎、具备可行性的原则,对改建审批流程予以优化。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廿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能够依法选用出让、租赁或者划拨途径予以供应,当中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来供应的情形下,能够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以及调整方式当作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并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办理抵押贷款。

第二十五条,鼓励把产业园区里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所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之后统一去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而打造工业邻里中心。

能够将产业园区里边,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方,使其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从原来的7%给提高到15%,并且该等项目建设面积在占比上限方面,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这部分面积主要用于去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格禁止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第二十六条指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把处于闲置状态以及利用效率较为低下的、涵盖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类型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变其用途改建成为具备保障性的租赁住房,在其被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那段时间之内,不会对土地使用的性质予以变更,并且也不会补交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获取认定书之后,能够享受如下税费减免,倘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存在另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一)住房租赁企业里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者,当其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而获取全部出租收入之际,存在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其一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依1.5%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征收率乃是在原本5%的征收率基础上进行减征所得;其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当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时,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些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还有其他组织,往个 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那儿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减着按照4%的税率去征收房产税呢 , 。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第二十八条指出,其用水价格是按照居民标准来执行的,用电的价格也是按照居民标准来执行的,用气价格同样是按照居民标准来执行的。要是存在混合性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进行分表计量,要是没办法进行分表计量的话,那就由供电企业依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具体比例,按照执行特定的分类电价。

对于支付房子房租而选择租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而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呀,其具体的做法、流程需要依据本市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所涉及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操作、执行呢。

第二款第九项规定,针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所进行的、有关申请以及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方面相关补助资金的特定流程,需依照上级给出的具体规定加以施行。

各个县级市以及各个区,都应当进一步去加大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方面相关的支持力度,其中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县级市又或者是区,是可以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拿出给予贷款贴息这样的举措的。

第三十条,要充分地运用金融方面的手段以及金融有关的工具,以此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还有运营的发展,进而吸引并调动市场中的资金,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低成本、长期性的稳定资金支持。还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去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第六章  项目监管

在第三十一条中,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之办公室呢,会去督促以及指导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60日内,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手续哟。而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是符合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办结,并且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权属证书的附记栏当中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呢。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不可以对其进行上市销售的,也不允许有变相销售的情况,并且是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名义去违规经营的,同时还有骗取优惠政策这种行为也是严禁的。

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形里面,涉及到使用中央、还有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方面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它们都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去执行,要专款专用,再者要专账管理,绝不能够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改变,同时也不可以胡乱改变建设规模,并且是严禁出现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这些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通过验收之后,要确定项目运 营主体,并且向各县级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息归集,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管理。

租赁项目的运营主体,于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或者在租赁合同变更之时,又若租赁合同达到了终止情况后,这些阶段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迅速把相关信息录入到对应的、有关住房租赁的信息服务以及监管平台之中。

各个县级市以及各个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即刻快点马上把项目房源的情况,还有租金价格之类的信息,报给市住建局,以此好进行收集整理归结总汇之类目的的相应作为。

第三十五条,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到来期满之时,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去加以执行,要是法律法规另外有一种规定情况的,就要依从那种规定。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使用管理,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规定执行,还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也按照《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个县级市以及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强化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察觉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线索,就得及时把信息推送给有关的部门。

项目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未信守项目建设与管理承诺书,那么该项目理应将所享有的相关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并且要由有关部门加以查处。当其涉嫌犯罪时,就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个县级市,以及各个区,能够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形,去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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