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房地产税收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5-05-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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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增长,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同时,税务总局也单独发布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根据规定,这些新政策将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财政部税政部门的相关领导,以及税务总局负责财产和行为税、货物和劳务税的部门负责人,还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负责人,共同对记者的提问作出了回应。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与健康持续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允许部分城市放宽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并着手改进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指出,必须推动房地产市场实现稳定,并迅速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形成。

为执行中央的决策安排,必须对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类所涉及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过渡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需对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对市场的支持,以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与持续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增强住房交易契税减免幅度,全力推动居民对刚性及改善型住房的需求;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最低标准,以减轻房地产公司的财务压力。

在契税政策上,将目前适用的90平方米以下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上限提升至140平方米,同时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城市将与其他区域同步实施针对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据此,全国范围内,对于个人购置家庭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只要房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均需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对各地预征率的最低标准进行了统一下调,降幅为0.5个百分点。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执行的预征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具体规定并撤销针对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减少二手房交易的税费负担,同时确保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保持稳定。

在增值税政策上,相关城市已取消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对于个人而言,若其销售的住房购买时间超过2年(含2年),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原先仅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已不再适用。

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那些已经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区分标准的城市,针对那些纳税人所建造并销售的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仍将延续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措施的核心内容有哪些?纳税人在享受这些优惠时应该如何操作?

针对个人购置的唯一家庭住宅(涉及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等),若住宅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契税。

对于个人购置的第二套家庭住宅,若其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将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按照2%的税率缴纳契税。所谓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即指那些已经拥有一套住宅的家庭所购买的另一套住宅。

纳税人若想申请税收优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同时还要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若纳税人所在部门具备信息共享条件,则可授权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途径获取所需信息;若部门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纳税人可依照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提交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同时对于承诺内容的真实性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措施由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财政、税务以及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上海房产营业税_上海税务局房产税_上海房产营业税

为了使更多纳税人能够获得政策带来的好处,针对在2024年12月1日之后购置房产并申报缴纳契税的个人,以及那些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购置房产但于该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个体,只要符合最新发布的公告要求,均可依照该公告的规定进行操作。

四、关于与撤销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类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其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以及深圳市,一旦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这些城市将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于这些城市中个人出售的、持有时间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将不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文件》(编号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均已被明确宣布停止执行。

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若个人销售住房所涉及之增值税尚未进行申报和缴纳,只要满足最新发布的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即可依照该公告的规定进行操作。

五、关于与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区分的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在那些未设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区分标准的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所建并出售的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屋,若其增值部分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可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对于城市的具体实施规范,由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一旦这些具体实施规范对外公布,税务机关在此时及之后新接收的清算申报项目,以及在此之前已接收但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都应依照新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与之相匹配,实施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控功能,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具体规定了不同地区的预征率最低标准,具体如下:东部地区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5%,而西部地区的预征率则设定为1%。

本次修订举措旨在将各区域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最低标准统一下调0.5个百分点。经过调整,将呈现以下结果:,,。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纳税人能够及时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收益,税务机关将与相关机构协作,实施多项举措,不断改善纳税服务,从而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首先,将窗口服务效能提高作为首要任务。公告一经发布,各地税务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纳税的“一窗受理”模式作为基础,不断改进线下窗口布局和线上操作流程。此举旨在为购房人群提供缴纳税费、办理证件的“一揽子”服务,实现“一次办理”。同时,税务部门还将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措施,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

二是着力改进资料供应途径。不断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协作与共享,通过共享的信息进行数据预先填写,以减轻纳税人在资料提供和填报过程中的负担。对于那些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且纳税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可根据现行规定,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来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要进一步强化政策的宣传与阐释。各地税务机构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依据地方具体情况,依托办税服务厅的纳税辅导岗位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的支持,向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阐释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迅速回应纳税人的关注焦点,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此外,通过多种媒体渠道进行政策宣传与阐释,以营造一个优质的税收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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