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为了避税,他们在中介机构的安排下选择离婚。随后丈夫与卖家结婚并完成房屋过户。没想到,买卖双方在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卖方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方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张先生夫妇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协商,该房屋成交价定为3870万元。为了避免超过200万元的税款,中介公司建议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婚姻更新”办理过户手续,即张先生与妻子离婚,然后与卖家张女士结婚。李某和两人办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转移,然后离婚。 。买方和卖方同意了该报价。
当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其中20万元现场交付,剩余1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如因乙方张先生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缴纳的定金将由甲方李女士没收。

合同签订不到一周,张先生就与李女士在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原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张先生就从别处得知,该小区此前的同类型房屋以3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夫妻俩认为,中介与卖家串通抬高房价,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并推迟付款期限。经与卖家李女士交涉无果,夫妻俩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押金。
几个月后,李女士向张先生夫妇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他们购房合同被解除,已缴纳的20万元押金被没收。夫妻俩不满,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婚姻过户手续”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具有避税目的,应属无效。另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当遵守。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张先生夫妇违约而终止。李女士提出的押金被没收的主张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申诉。夫妻俩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有必要判断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为了避税而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明显逃税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禁止。二是买卖双方利用房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涉案房产权属变更,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三是合同通过“婚姻更新”等违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 “婚姻更新”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完成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也无效。上海一中院改判,李女士退还了20万元购房押金。同时,张先生夫妇对于签订无效的《房产买卖合同》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