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本公众号,随时阅读法律文章,获取优质法律服务信息; 请点击右上角省略号将本文转发给您的朋友,帮助有需要的人
^_^
法律咨询热线:138 16320064、138 1759 8864、18721008880,微信:138 16320064、138 上海 8864、18721008880,微信:138 16320064,微信: 上海微信号:18721008880...

致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封信
上海不动产登记局:
我们是一家专业处理房地产纠纷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就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遇到的房产过户手续问题,致函贵局,提出以下建议,供你考虑和参考。
待我方胜诉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后,我方将继续代买家申请执行。 取得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执行文件后,我们将带领当事人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税务审核及过户手续。 我们凭有效的法律文件和执行协议,协助当事人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在浦东、宝山等地区,一直都非常顺利。 交易中心直接受理登记,不询问、不询问购房者购房资格或动迁安置房是否已使用三年,并正常办理税务审核和过户登记手续。 但闵行等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却为难,事情并不顺利。 他们需要多次谈判才能处理好。 我们认为,如果购房者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其购房资格不应该被审查,也不应该被要求具备在本市购房的资格。 上海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要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操作标准,像浦东、宝山那样直接办理。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依法确认过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并应当立即无条件执行。 原因如下:
首先,限购政策本身就违宪、违法。
法律界几乎一致认为,限购政策严重违法。 不仅违反了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早已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限制公民享有完全所有权的住房的交易和流转,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购买住房的权利,显然是违法违宪的。 政府调控住房市场,控制和抑制房价过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是正确的、必要的。 住房不能成为投机性投资品,而应该回归其作为人类生活基本必需品的原始属性。 住房的金融功能要逐步消除,回归原来的居住功能。 打击投机性住房投机和投资投机、抑制房价上涨是完全正当的。 但不能用违法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 限购政策显然是一项弊大于利、得不偿失、违宪违法的蹩脚政策。 看来,一个本身就严重违法的政策文件,没有必要积极热情地去执行。 否则,法治、依法行政何去何从? ?
其次,法律比政策更重要。
法律和政策哪个更重要? 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生效法律文件和地方政府的临时监管政策哪个更重要? 不言而喻。 《民法总则》第十条改为《民法总则》第六条以及取消政策在民法中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地位,就是基于这一原则。
三是生效的法律文件必须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履行。
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依法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必须履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无条件履行生效法律文件和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 生效的法律文件和法院执行函不可能不执行。
第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执行机构,只负责执行。 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审查执行的依据。
你们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本来就是一个执行机构,而且只是一个执行机构。 仅负责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正确与否与你有什么关系? ? 对于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你是否还有复核、推翻、变更的权利? ! 如果法院无视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违反政策规定支持购房者过户请求,无论正确还是有问题,都是法院的责任,与你的房产登记机构无关,与你的房产登记机构无关。登记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件、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执行的依据。 你的执行机构不需要审查执行依据的正确与否,你也无权审查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正确与否与你的登记机构无关。
国家机关有严格的分工。 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各司其职,承担责任。 他们都有自己的权力界限,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他们的权限。 你们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 你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司法执行文书的是非,未经你的行政机关审查,你的行政机关无权审查。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是否有错误、执行文书是否正确,接受司法机关及其上级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和审查,并由司法机关系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你的行政机关无权越权审查生效法律文件的是非。 您只需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的内容执行即可。
五、房地产登记机构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件和法院执行协议执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对房地产登记机构处以巨额罚款,并扣押执行人。负责人和负责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办理房地产登记,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件事后被推翻或者撤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需要办理房地产登记。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拒不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登记事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地产登记机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对负责人、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院可以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询问、保全等义务的单位处以巨额罚款,并对个人处以罚款、拘留。 这是民事诉讼法中长期存在的规定。 过去20至30年来,该条款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很少在实践中得到实施。 但近年来启动,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处以的罚款大多接近最高刑,司法拘留一律最高刑15日。 在当前全国整治式集中行动加大执法力度、高压的背景下,法院经常对银行、医院、政府部门等开出巨额罚款、罚款、拘留责任人已不再是新闻。 它无处不在,很多很多。 权衡利弊之后,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拖延、拒绝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吗? ?
六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架,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 同市不同区的登记机构执行标准和行为规范完全不一致,各唱各的,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权威。
建议你们局发一个内部文件,要求所有房地产交易中心都像浦东新区、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样。 当事人持有效法律文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不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他们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的内容和法院执行函的要求立即无条件直接办理和执行。 全市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做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行政统一和权威,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形象,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
请点击本文上方蓝字关注本公众号,随时阅读法律文章,获取优质法律服务信息; 请点击右上角省略号将本文转发给您的朋友,帮助有需要的人^_^
联系手机:1381632 0064、138 1759 8864、18721008880,微信号:021-5295 7097、5295 0797; 请访问:上海海艾英律师事务所、上海海艾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天山路600弄2号捷运大厦9E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