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晚,上海楼市又传来重大消息!
上海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的通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首付资金来源、能力等八项重大措施。偿还债务。
强调:
1.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还本付息收入比例、贷款限额等。
2、严格实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贷款比重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管理。 这一要求主要针对辖区内的中资地方法人银行。 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过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有针对性地加强过渡期业务调整。
3.严格审核首付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强化对首付资金真实性的审核要求,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能力。
4、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婚夫妇限购住房的资格审查。 同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强化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约束。
对以非法获取首付资金、实施诈骗等方式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住房贷款申请,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告。
5.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住房贷款只能向购买主体结构已建成的住房的个人发放。封顶。
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强化使用警示。 防止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 完善信贷资金使用监控和拦截机制。
七、严格房地产中介业务合作管理。 实行业务合作准入和清单化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控和中介退出机制。 房地产中介机构被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支持、与“包装公司”合作协助伪造贷款资质、收入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将立即终止合作,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上海举报银行业协会。
八、立即开展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结合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和自查情况,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上海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平稳运行。

通知全文:
上海银保监会〔2021〕6号
上海市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资及港澳台地区性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按照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范化解疫情的总体要求,为控制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现继续将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和“一城一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一、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 各项业务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还本付息与收入比、贷款限额等要求。
2.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强化房地产贷款比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发[2020]322号),个人住房贷款比例管理。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过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过渡期业务调整。
3、严格审核首付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核方式。 强化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渠道非法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或通过伪造首付凭证获取银行贷款。 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每月住房贷款支出收入比、每月总债务支出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虚假陈述和证明此类欺诈行为错误地增加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4、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 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婚借款人的限贷资格审查,防止借款人逃避限购、限贷等可能带来损失的行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影响。 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 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限制各类失信行为,并充分提醒借款人。 对以非法获取首付资金、实施诈骗等方式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住房贷款申请,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告。
5.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 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有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小额贷款和中型自住房屋。 住房贷款只能向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的个人发放。 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竣工验收。
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使用管理。 我们高度重视信贷资金使用管控,强化使用预警。 禁止无目的、虚假目的、可疑目的发放贷款。 防止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 防止借款人或委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现金提取、中介过渡资金等多种方式规避用途管理。 完善信贷资金使用监测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效果。 对已确认目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七、严格房地产中介业务合作管理。 严格开展房地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行业务合作准入和清单化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控和中介退出机制。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现有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支持、或与“包装公司”合作协助伪造贷款资格证明、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监管部门举报。上海银行家协会.
8、全面开展风险排查。 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对2020年6月以来发放的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进展情况检查的组织机构、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原因等; 整改计划应当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目标等。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从机制上查找问题,立即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上海银保监局将对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和商业银行自查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