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未落户常住人口可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2026-06-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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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徐亮提到, 让未落户的常住人口能够进来, 并且留得下来, 居住得安稳, 还能够成就一番事业, 这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内在要求。这一定调, 打破了长期以来公共服务与户籍绑定的规则, 明确未落户常住人口可与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让未落户常住人口留得下、住得安

5月22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也就是所谓的“实施意见”, 明确规定要由常住地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使得那些没有落户的常住人口能够如同户籍人口那般享受到教育、住房、社保、医保等基础性服务。

一、加大对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力度, 对于学龄人口流入数量较多的城市政府而言, 要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掘潜力以及整合利用工作, 依据需求增添学位, 稳固并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位占比。

二、扩展公租房保障范畴, 促使更多城邑把处于稳定就业居住情形下的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家庭归入公租房保障范畴里, 强化公租房跟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之间的衔接,稳健地推行灵活就业人员步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构筑起就业地范畴内参与职工社会保险的完备制度, 彻底消除于就业地加入职工社会保险之时存在的那类户籍方面的诸多限制, 着实大力去全面推行全民参保这一规划, 从而引导以及支持各类不同的劳动者于此时就业的地点积极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四、稳固常住地基础医疗保障, 增强力度推行持居住证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对应政策, 在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各类城市, 务必有效地确保非本地户籍的中与小学生、还处于学龄前阶段的儿童等群体, 在其常住的地方具备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

五、强化就业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照申请予以认定成为就业困难人员, 依照规定实实在在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借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 给予符合条件的地方支持去建设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

六、逐步把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归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和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内, 放开并且放宽户籍限制, 以此来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

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徐亮称, 《实施意见》所提及的六项核心任务里, 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 对楼市影响最为深远, 且下一步会推动更多城市, 将常住但未落户且稳定就业居住的家庭, 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 以此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公租房全面松绑 完善安居体系

将更多城市里, 那些稳定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家庭, 推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推行按照就业居住的年限, 以及住房困难的程度, 来确定保障对象, 确定保障方式, 确定保障标准, 确定准入条件, 确定退出机制。这一次政策重点定调公租房取消户籍门槛限制, 准入审核不再看户口, 仅依据居住时长, 依据就业稳定性, 依据住房困难程度, 全面覆盖城市新市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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