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优惠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房产税、契税等税费。
1. 文件名称是,《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文号为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是,有这样一种情况,即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那些文化单位,它们转制成为了企业,从转制注册开始的那一日起,在五年的时间之内,其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另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就已经完成转制的企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其自用的房产能够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针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之时,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情况,以及资产进行转让或者划转时,关联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要是与现行规定相符合的话,便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文件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且其文号为国发〔1986〕90号 。
关键要点包括,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由国家财政部门进行事业经费拨付的文化类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是被免征房产税的,另外,公园以及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 也是免征房产税的。
三、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文件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此条例对应的国务院令编号为第483号。
其中一,由国家财政部门把事业经费拨付出来,给文化事业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其二,公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三,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部分发行单位间订立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
4.文件的名称是,《国家税务局所发布的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
5.文件的名称是,《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9〕46号 。
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于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费用额的50%进行减征;对于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的财政部门以及党委宣传部门能够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诸多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规定幅度范围之内进行减征。
来源/丹东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