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岁末,上海居民王某某在购置房产时经历了一次本不该发生的“税负劫难”。由于受托的房产代理机构处置失当,致使他被迫额外支付了将近二十六万五千元的增值收益,交易环节屡屡受阻,最终双方涉法审理。
案号:(2022)沪02民终5071号
这一事件暴露了中介行业普遍存在的资质查验薄弱环节,同时向购房者发出警示:购置房产涉及诸多环节,签订合同务必小心。
一、案情回溯:资格错配,网签埋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王某某借助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业务,同卖方签署了一份线上登记的协议,该协议被称为“网签协议”,双方商定以个人身份购置上海市嘉定区一栋房产,此房产为住宅性质。
重要事项说明:签约之前,王某某向中介方清楚表达过个人无法达到上海市的购房条件,原因是社保缴纳的年限不够,然而其配偶的资格是符合规定的,所以需要以夫妻共同身份购房才能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居间方没有听从他的建议,还是用王某某的个人身份去进行了网络签约。让人感到困惑的是,买卖双方在附加条款里明确表示“卖方愿意买方加入新的权利人”,意味着可以在接下来的步骤中加上对方的配偶姓名。
二、过户受阻,新政突至,多重损失爆发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房产交易部门完成更名手续的过程中,王某某与交易对象发生了冲突,原因是他的购房资质不符合要求,导致申请被直接拒绝。
两天之后,王某某和其伴侣匆忙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想要力挽狂澜。然而,就在这短暂的两天期间,一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新规突然实施,结果他承担了数额庞大的损失。
据悉,上海市于2021年1月22日颁布了《关于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沪建房管联〔2021〕48号),其中明确指出个人住宅增值税的免税期限从两年提升至五年,恰好,王某某购置的房产正好处于这个“两年至五年”的时间范畴内。
第二次网签时间是在新规实施之后,原本可以减免的增值税因此无法享受,他因此多缴纳了264,999.98元税款。
三、各执一词:谁该为错误买单?
王某某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中介机构提出诉讼,要求其退还部分中介费,同时要求补偿其多缴纳的税费和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
他明确否认,之前从未说过可以用缴税满五年的方法个人买房子,中间人也没向他索要过税务相关文件,那个让新增产权人的条款,不过是标准合同里的普通文字,跟这次买卖没有特殊关联。
中介机构提起反诉,主张王某某支付未付的佣金和违约赔偿,同时提出异议,称王某某本人曾表示“创办企业,税务登记满五年具备条件”,因此才进行了个人网络签约行为
但法院指出,中介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四、法院判决:中介有过错,应担责;买家应付剩余佣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介组织没有切实履行如实反映和认真审查的责任,清楚王某某的社会保障条件不达标,还是单独办理网络签约,暴露出显著的责任问题,同税收的损失有着直接的联系;
但是王某某作为购买方,也应当对自身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同时,因中介最终促成了交易,王某某应当支付剩余佣金。
2022年1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
1. 中介公司赔偿王某某税款损失 18万元;
2. 王某某支付中介剩余佣金 3.9万元;
3. 驳回其他诉讼和反诉请求。
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7月20日作出裁决:撤销上诉请求,坚持先前判决结果。
五、案件启示:中介不能“只促交易、不管风险”
此案裁决清晰表明一个信息: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绝不能只关注促成交易并获取中介费,而忽略必要的审查责任以及法律符合性可能产生的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有清楚规定,中介人必须将涉及签订合同的事务,真实地告知委托人,不得隐瞒或歪曲。
居间人有意不告知与缔结契约相关的关键信息,或编造不实情形,若因而损害委托方的权益,则无权索取中介费用,且需担负补偿责任。
在市场调控密集、政策机遇短暂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需要协助交易双方妥善安排交易环节,同时防范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构成了中介服务的核心意义。
六、温馨提示:购房者如何保护自己?
核实个人条件:在购房前借助权威机构,比如不动产登记处、社保局,查验自己是否符合购房资格,
不能接受含糊其辞的保证:任何居间人和销售方的非书面约定,都必须载入协议文本,清晰界定义务承担方。
小心事后无法更改:网签确定主体后,再想改动非常困难,一定要一开始就选准确,
务必保存交流凭证,与中介的所有重要往来都需借助微信、邮件等可记录的渠道进行,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这起案件,给王某某造成了将近18万元的经济损失,还让他经历了一年漫长的诉讼过程,同时也给整个房产中介行业发出了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