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海、天津限购政策再升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

2025-08-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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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楼市传来新消息!上海、天津,限购政策再升级...

上海出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

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及上海银监局于11月28日共同发布了新的严格调控措施。该政策以《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的形式呈现,其目的是为了推动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以及有序发展。在今年的“沪九条”、“沪六条”政策框架内,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及公积金信贷政策,这其中包括了诸如暂停向那些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发放新贷款等措施,这些举措是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进一步强化和提升。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协商结果,对于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以下具体要求:自2016年11月29日起,对于首次购房的居民家庭(指的是在本市无房产且未曾有过商业房贷或公积金房贷记录的家庭),在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本市居民家庭若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持有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若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购买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若购买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则需达到70%以上。

《通知》明确指出,房屋管理部门需增强房屋交易审核力度,并切实加强住房信贷及房屋信息查询的细致工作。商业银行需持续加强对首付款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查,同时,依据借款人家庭信用及偿债能力等因素,谨慎制定执行标准。对于那些具有投资或投机购房特征的借款人,银行应严格设定首付款比例及利率。上海人民银行分行与银监局将强化监管力度。同时,银监局已联合规土部门对若干土地拍卖所得资金的来源进行了细致审查,并对那些资金违规流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未来,将继续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不断推进对土地交易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

当天,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首先必须严格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在明确区分首套房与二套房购房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具体为普通商品住宅需支付50%,非普通商品住宅需支付70%;同时,上调二套房普通商品住宅的贷款利率10%,并将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降低10万元;此外,对于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将暂停发放新的贷款。这些措施旨在彰显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倍数依据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由原先的40倍降至30倍;同时,住建部规定的还款能力计算比例得到严格执行,要求每月还款本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0%;此外,对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调整。

此外,上海市计划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旨在确保2016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加强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管理力度,严格监督房地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活动,持续进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经纪公司捂盘惜售、恶意炒作房价、发布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以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力度查处编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成长与完善,推动社会专业机构持续拓展代理租赁业务范围,严格执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备案流程,规范住房租赁的各项操作,维护住房租赁关系的稳定,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上海限购政策升级_上海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_上海楼盘的负面消息

相关部门指出,上海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居住优先、市民为本、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导向,持续优化“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架构。同时,严格遵循国家在住房限购、限贷方面的政策,坚定不移地执行“沪九条”、“沪六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将增强市场调控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调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以推动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天津出台差别化房贷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3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官方网站传来消息,11月25日,该分行与天津银监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指导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其决议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优化天津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置首套住宅,其最低首付比例设定为30%;而对于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关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家庭,若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而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则提升至40%;然而,针对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购买首套住房时,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样为40%。

二、需严格执行阶段性担保放款的相关规定。在个人住房贷款进入阶段性担保放款阶段之前,必须确保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已经全部完成,同时借款人已经缴纳了首付款并提供了契税发票以及相关费用凭证。对于那些无法提供充足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在抵押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向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针对那些被行业监管部门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首付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阶段性担保合作。

自该政策公布之次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尚未明确的具体事项,将继续依照我国现行的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操作。对于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内完成网签的正式购房合同,应严格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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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上海观察、证券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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