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老先生及其妻子近期情绪波动较大。他们的儿子孙先生经历了离婚,并失去了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和资金,这些都归入了儿媳的名下。目前,儿媳已经拥有三套房产,却将孙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之前的承诺,将他们名下最后的一套房产的产权转至自己和孙子的名下。如果儿媳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孙老夫妇将面临无家可归、一无所有的境地。
上海一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作出判决,将原判中老人夫妇关于房产的承诺定性为赠与行为,同时明确指出在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之前,该赠与行为依法可以被取消,从而确保了老人的晚年居住权益不受影响。
手握三套房的前儿媳
与老人争最后一套房
这是我们的最后一处养老居所,而你已拥有三处房产,恳请你考虑到我们往日的情谊,切勿让我们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
这是你们之前所承诺的,而如今,你们儿子却让我感到失望。若两位老人不能给予支持,那么恐怕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孙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昔日的儿媳竟然会与他争夺那套最后的养老住所。
2012年
孙老先生家的祖屋要进行搬迁,涉及的人员包括孙老先生夫妇、他们的儿子孙先生、儿媳陈女士以及孙子小宝,他们最终获得了超过670万元的补偿款。他们用255万元购买了A、B两套安置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老两口的名下。剩下的安置款中,有312万元是以陈女士母亲的名义购置了一套住宅。
2017年
家中突发重大变故,陈女士揭露了丈夫的不忠行为。这对年轻夫妇在隐瞒了双方父母的情况下,签订了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孙先生承诺将放弃他在安置房A项目中所能获得的任何产权权益。
在老两口对儿子夫妇婚姻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他们先后两次签署了承诺书,声明安置房A实际上是为儿子及其家庭代持,该房产的真正产权归属于儿子一家。此举是因为孙先生和陈女士计划购买另一套房产。老两口表示愿意,并在条件允许时,将该房产转交给儿子一家。此外,他们还提供了书面委托文件,授权陈女士出售安置房B,并将所得房款全部赠予孙子小宝。陈女士在将安置房B处置完毕后,另行购置了一套小户型,并登记在儿子小宝的名下,剩余的资金则存入了小宝的个人账户中。
2018年
七月,孙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小宝将由陈女士负责抚养。孙先生亲自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将安置房A的产权完全转交给陈女士,此外,他们婚内共同购买的另一套房产也将一并转让给陈女士。
陈女士已经实际拥有了三套房产,包括一套婚内购置的、小宝名下的以及母亲名下的。然而,她坚持认为,老两口关于代持安置房A的承诺同样应当履行。离婚后不久,她便向他们提出,希望他们能协助办理安置房A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老两口对此表示了拒绝。
二审:承诺放弃房产实为赠与
产权未转移前可依法撤销
陈女士将老夫妇和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将安置房A的产权中三分之二的部分判归她所有,剩余的三分之一则归小宝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尽管争议房产的产权在两位老人名下登记,但他们多次承诺该房产的产权应归孙先生、陈女士和小宝所有。他们认为,承诺书是前儿媳为了出租房子而收集资料让他们签字,他们是在不清楚状况的情况下签字的,放弃房产产权并非他们真实意愿的表达。然而,他们并未提供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目前,孙先生又主动表示愿意放弃产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夫妇和孙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他们承诺放弃安置房A的产权这一行为具有赠与属性,且在赠与尚未实际完成的情况下,有权予以撤销。
上海一中院认为: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涉及老夫妇所签发的两份承诺书,这究竟是构成赠与性质的合同,还是属于家庭内部关于动迁安置利益分配的协议,以及是否存在撤销的可能性。
考虑到承诺书的签署时间,老两口在祖宅搬迁安置将近四年之后,向小夫妻及其孙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争议房屋代为持有。在此期间,争议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了老两口的名下。承诺书的签署时间点与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共同使得这份承诺书更贴近赠与行为的特征。
再者,孙老先生及其配偶、子女夫妇以及孙儿,均作为祖宅动迁安置的受益者,各自拥有相应的权益。在动迁完成之后,他们共同对获得的动迁房屋进行了注册和分配,其中一部分动迁款项是以陈女士母亲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老夫妇将搬迁后的安置房B转赠给了孙子,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赠与手续,对搬迁所得利益进行了二次处置。从最终结果来看,对搬迁利益的分配考虑到了所有被安置人员,且大致符合每位被安置人员应得的份额。在搬迁安置工作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老夫妇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代子女的小家庭持有争议房屋,这一行为不能被视为分配搬迁房屋的家庭内部协议。
此外,尽管这两份承诺书都是老夫妇出于自愿所签订,且签署时间恰在孙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们的本意是为了给子女的小家庭创造更佳、更稳定的婚姻生活品质和环境,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房产。依照常理推断,子女的小家庭在接纳父母的房产之际,理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孙先生与陈女士已离婚,家庭结构已破碎,若他们再放弃自己唯一的房产所有权,这将导致连最基本的老龄生活居住保障都无法实现,这显然不是他们签署承诺书时的初衷,同时也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实际上,老两口签署承诺书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赠与孙先生和陈女士的家庭,而不是为了在家庭内部协议中分配动迁安置的利益。现老两口主张在系争房屋产权未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据此,上海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女士一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庭长,同时也是本案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郭海云强调,在司法操作中,由于购房限制、税收规避等考虑,以及对子女的信赖,加之希望为子女营造一个理想的婚姻生活环境,不少父母会将自家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家庭名下,或者直接赠予子女的家庭。子女家庭在接受了父母家庭的财产之后,导致父母家庭的财产显著减少,进而使得他们难以承担起养老的责任。子女家庭一旦破裂,对父母一方而言,不仅意味着财产的流失,更使得养老保障陷入困境。因此,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所引发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的终止,还可能对父母家庭的生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其命运。若忽视父母家庭的状况,便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也将沦为一句空话。
法官对老年人指出,在处置个人房产时需格外小心,哪怕是为了子女的婚姻家庭营造一个优渥的生活环境,也务必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赠与过程中,最好能够明确附加一些条件,比如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保留自己的居住权利等。
文:李丹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