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精神疾病30多年,去世后女儿欲继承遗产引争执

2025-07-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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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这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自幼以来一直由他的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悉心照料。不幸的是,男子离世后,他的独女突然出现,意图继承其遗产,却遭到了叔叔和姑姑们的坚决抵制。双方意见不合,争执不休,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解决。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官们,运用情感打动、道理说服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共识,同时一次性妥善处理了双方原本计划另案提起的遗产争议。

遗产应由谁继承?

齐先生过往是位公交车驾驶员,在80年代初,他与陆女士结为连理,后来他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女儿。当女儿年仅7岁时,齐先生与陆女士达成离婚协议,自此女儿便一直与母亲同住,与齐先生的见面机会变得极为稀少。

1993年,齐先生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便休病假入院接受治疗。在这期间,他的母亲承担了主要的照料工作,而他的四个兄弟姐妹也给予协助。到了2012年,齐先生的母亲不幸摔倒并受伤,再也无法继续照顾他。因此,他的四个兄弟姐妹开始轮流照顾他,并定期去医院探望。他们还负责齐先生外出就医、购买生活必需品等事务。2020年,母亲不幸离世,遗留下一套价值190万元的房产。齐先生继承了该房产的五分之一,也就是38万元。母亲去世不久,齐先生也离开了人世。而这笔遗产,很快成为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争执的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坚信,作为父亲唯一的血脉,她理应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定第一继承人,独享那份遗产。然而,她的叔叔和姑姑们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尽管女儿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她在过去30多年里未曾探望或照料过生病的父亲,未曾履行赡养责任,因此她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

双方意见不合,叔叔和姑姑们决定将侄女告上法庭。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作为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有权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然而,齐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协助母亲照顾他,这一行为符合法律对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他们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最终,法院判定齐先生的遗产应被其女儿及她的四个兄弟均等分割,每人可分得7.6万元。

 精神疾病继承人遗产继承 _上海房产继承律师_

一审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顾念亲情成功调解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验老道的审判长俞敏法官凭借敏锐的直觉判断,这起案件的矛盾并非无法化解。四兄妹多年来始终如一地帮助年迈的母亲照看齐先生,母亲受伤后,他们更是主动承担起轮流照料齐先生的重任,并妥善安排了他的后事,这充分展现了这个家庭和睦的家风,既重视亲情,又懂得情感。女儿多年来未曾探望父亲,这背后或许隐藏着某种难以言说的苦衷。

俞敏反复追问,女儿终于吐露了真相。自幼父母离异,她一直生活在缺少父亲的环境中,这份缺失成为了她心中难以抚平的痛楚。随着年龄的增长,母女俩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而结婚生子后,她不仅要照料母亲,还要照顾孩子,实在难以再肩负起照顾生病的父亲的重任。

法官在掌握相关情况后,着手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他一方面,努力让女儿意识到叔叔和姑姑们多年来对齐先生的精心照料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另一方面,也劝导叔叔和姑姑们能够理解侄女在这些年中所遭遇的各种实际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情绪逐渐缓和,最终都同意就遗产继承事宜进行调解。

最终,上海一中院经过调解,作出如下确认:齐先生所继承的其母亲的五分之一房产,由其四兄妹共同继承,每人分得四分之一;齐先生的四兄妹还需支付齐先生的女儿7.6万元的房产继承折价款;齐先生与长弟共同拥有的动迁房,产权归长弟所有,长弟需分别支付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和齐先生的女儿每人15万元的房产继承折价款;齐先生的丧葬补助费共计2.5万余元,全部由其女儿继承。

在通常的继承案件中,此类情形较为罕见。尽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且未被依法剥夺继承权,按照常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本无权继承遗产。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四名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基于公平的考量,他们理应获得一定的遗产份额,且在特定情况下,其所得可能超过其他继承人。俞敏表示,在法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基于亲情考量,作出了最大程度的妥协。在后续的电话回访中,双方均向俞敏法官反馈,丧葬补助金已成功领取,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也已办理完毕,矛盾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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