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女子与丈夫共同生活了 25 年。结果令人震惊,她发现丈夫背着自己,将价值 500 万的房子,60%给了前妻的儿子,自己仅占 40%。女子气坏了,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北京的李某在一家外企工作。他与前妻离了婚,儿子跟着前妻生活。不久之后,他遇到了刚进入社会的赵小姐。
李某比赵小姐大将近十岁。然而,李某身上那种成熟稳重的魅力,却深深地把赵小姐吸引住了。
第二年,两人结了婚。然而,李某一直对之前的婚姻以及他儿子的存在保持着保密,没有让其他人知道。在婚后,他们有了属于自己的孩子,并且李某的事业发展得越来越好,生活过得很美满。
时光不断流逝,25 年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有一天,赵小姐在进行家务整理的时候,留意到了一个上了锁的抽屉。她心中产生了疑虑,担心自己的伴侣有什么事情在隐瞒着她。
伴侣没注意时拿到了钥匙,打开抽屉,里面只有一个信封,打开信封一看,竟然是房产证的复印件。
名叫李浩的男子占该房产产权的七成。
赵小姐心中猛地一震,紧接着便连忙质问李某。而李某则愤怒地斥责道:你为什么要私自翻动我的物品!
起初他想要搪塞过去。然而,在赵小姐的坚持之下,真相逐渐显露:李浩是我的儿子,他是我和前妻所生育的,绝对不是私生子。
李某还振振有词:这房子是婚前购置,我有权处置。
此言一出后,赵小姐的内心如同被刀狠狠刺中一般。她的婚姻已经持续了 25 年,然而,她竟然不知道他还有一个儿子。
她和孩子在这房产上没有权益,这让人很气愤。更让人气愤的是,李某竟然私自把七成产权送给了前妻之子。
她不能接受伴侣存在欺骗行为以及对他人的偏袒。随后,她立刻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并把李某告到了法庭,还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此房产原为李某贷款购买,赵小姐婚后亦参与还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后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增值部分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时李某首付 50 万,同时贷款 70 多万。如今这套房子价值 500 万,其中 450 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于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且,其中一方如果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就没有权利单独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
李某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擅自处理,这侵犯了双方的共同决定权,并且从法律层面来看,产权的变更是无效的。
法官认为,李某存在隐瞒婚史的行为,并且隐瞒了儿子的情况。同时,李某还私自处置了共同财产。这些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李某擅自进行的变更产权行为是无效的。同时,对房产比例进行了重新划分,其中李某占 45%,赵小姐占 55%。
案件看法
有网友评论:这样的男子,品行非常低劣。和他共度一生的话,还不如选择单身。并且,他应该是一无所有的!
对此事件,你有何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