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为了避税,他们在中介的安排下办理了“婚姻变更”。即买卖双方结婚后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离婚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买方拒绝按时支付定金,卖方则以夫妻俩不同意为由拒绝退还所付定金。已经违反了合同。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8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方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中介提出“婚姻更新”避税
小李和小张想买一套“学区房”供孩子上学。 3月的一天,夫妻俩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李女士说:“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房产证,如果你能接受,价格可以谈。”
经协商,该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了避免缴纳超过200万元的税款,中介公司建议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婚姻更新”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即小李和小张先离婚,然后小张再结婚。卖方李女士,两人将办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过户事宜。转让所有权,然后离婚。买方和卖方同意了该报价。
由此,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其中20万元现场交付,剩余1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并注明如因乙方(小李、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支付的订金将被甲方(女士)没收。李)。
合同签订不到一周,小李、小张就与李女士在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房东愿意给我们优惠,可以给我们3750吗?”代理在微信上询问。小张生气地回复:“这个价格已经没有了,你需要和房东确认一下,我们谈价的前提是改变付款方式。”李女士得知消息后也非常不满。 “他们只是低价卖掉了最后一套房子,心理上无法接受。”
原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小李和小张就从别处得知,小区此前的同类型房屋以3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夫妻俩认为,中介与卖家串通抬高房价,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并推迟付款期限。与卖家交涉无果后,夫妻俩推迟支付剩余押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李、小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其购房合同终止,已缴纳的20万元押金被没收。夫妻俩不满,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前,小丽与小张已办理离婚手续;由于买卖双方意见分歧,小张尚未与李女士办理结婚手续。
法院: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婚姻过户手续”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具有避税目的,应属无效。另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当遵守。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因小李、小张违约,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李女士主张押金被没收的说法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李、小张的主张。夫妻俩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有必要判断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为了避税而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明显逃税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禁止。二是买卖双方利用房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涉案房产权属变更,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三是合同通过“婚姻更新”等违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 “婚姻更新”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完成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也无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女士退还了小丽、小张购房押金20万元。同时,小李、小张对于签订无效的《房产买卖合同》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小李、小张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