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动迁律师方岩为您精心搜集整理了《静安区76区零星旧城改造项目生活困难户认定补贴办法》。 如果您对搬迁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方艳律师。 方岩律师当选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房地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静安区76个街区零星旧城改造项目住宅
对困难户的认定和补贴措施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静安区76个居委会散居旧城改造工程和补偿工作中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定,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国有土地关于上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 《上海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征收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异地房屋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沪房管〔2017〕72号)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上海市住房管理规范报(2012)8号)等相关规定。
二、补贴的适用范围和归属
本办法适用于静安区76个街区零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户)自愿申请核定。
住房困难户房屋征收补偿收入包括保障补贴。 根据《实施细则》,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由公共住房承租人与其共同居住者共有。
三、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补贴审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批准为住房困难户社会保障补贴对象。
(一)自《不实施相关行为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4月12日)起,被征收房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的,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居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人。
(二)截至《不予实施有关行为的公告》(2023年4月12日)之日,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内无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士兵,水手,水手,
现户籍在部队、单位、学校从事野外道路建设、勘探、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服刑、劳动教养被注销户口的;
3、经批准本地区生活困难户保障补助人员(不含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其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情况:
(一)自颁发结婚证之日起至作出征收当地房屋决定之日止已满一年;
(二)结婚证的签发日期早于当地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但不满一年,且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已在被征收房屋登记的。
4.在本市有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其亲生父母之一已被批准为当地生活困难家庭保障补助人(离婚家庭应当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核定为本地区生活困难家庭社会保障补贴对象(以及有抚养义务的生父母)的,可核定为本地区生活困难家庭社会保障补贴对象。当地(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认定)
6、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因边、支、疆地区迁入山区、农村且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本市户口所在地的现行居住证。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之前的公安部门。 办理进入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并向被征收房屋户口登记。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2023年4月12日)之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核定为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对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承租人。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包单位)可核定为住房困难户社会保障补贴对象。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在合同期内享受住房困难户保障补助的人员中,有本市户籍登记的新生婴儿:
1.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前已提出住房贫困申请,经审核确定为住房困难户,且经认定的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怀孕的,据报道,新生婴儿出生在这个城市,可以额外承认。 对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保障补贴。 并以结算报表的形式增加住房困难保障补贴。
2.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交住房贫困申请但不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但新增婴儿后被确定为住房困难户的,房屋征收形式可以调整协议增加住房困难保障补贴或者以和解声明的形式增加生活困难保障补贴。
3、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前未申请住房困难。 户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怀孕,并及时提出住房困难申请。 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执行。 可接受住房困难申请。 新增婴儿后,经审核确定该户存在住房困难。 对有户家庭,可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住房困难保障补贴。 房屋征收协议已经开始履行的,不再受理住房困难申请。
4、房屋征收协议按照上述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 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中的奖励补贴计算出现损失的,可以以结算单的形式予以结算。
4.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不予审批
(一)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且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已离婚的,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表明无权居住的文件被征收房屋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户口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迁出但尚未迁出。
(二)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 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已经转让、出售或者以差价换取租赁权。 受让人因户口尚未从被征收房屋迁出,而不能搬入该房屋。
5、异地住房认定标准
(-)在别处居住的含义
异地住房是指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区域内的居民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
1、在本市其他地方租用的公共住房(含公共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其他产权住房(包括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网上签订预售合同、提前通知登记
(三)出售、赠与他人财产的产权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产权,或者交换公共住房租赁权的差价的;
(四)因本市其他地区房屋(含宅基地)搬迁(征用)而取得的补偿安置房或者产权调换房;
5、因本市其他地方房屋拆(征)费获得货币补偿(按标准折算面积)的;
6.本市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7、本市其他地区宅基地住房;
8、本市其他地方实行私人住房政策,返还产权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房;
9、本市其他地方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异地住房核查目标
《上海房屋征收及住房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列出的所有申请人。
(三)异地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1、产权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如果您未领取《房产证》,则按照网上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面积以《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 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及相应的换算系数计算。 折算系数按照《关于实施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屋管理规范征费〔2012〕9号)执行。
(四)外地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字)的判定标准 1、申请人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有困难且无其他产权房屋户籍的,其他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按净值低于15平方米的,可视为其他地方住房困难;
2、申请人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有困难,且户口登记在其他产权房屋的,应当除以其他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数之和。其他房屋及异地居住的产权人数量。 小于15平方米时,可视为其他地方住房困难;
3、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外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除以该房屋登记的外地居住人数,如果低于15m,可判定为其他地方安置困难。
4、申请人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有困难,且在外地拥有多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如果总面积仍小于15m,则可认定为其他地方住房困难。
5、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被征收房屋所在房屋无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符合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条件的,如果该未成年人有户登记在别家的,不计算在内。 留在其他地方的人数。
六、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补贴资格的,且其户籍为其他住房的,不计入其他住房的居住人数; 如果拥有异地产权,则不计入异地产权份额。
本规定所称异地户籍人数,是指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的异地户籍人数。
六、困难补助核定计算公式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换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2平方米的,为“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补贴可以提高,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非住宅住房(完全非住宅住房)不享受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
住宅改建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住宅补偿金额+改建单价-经批准的住房困难户数。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租80%)+价格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特定房型面积补贴
住房困难补助费=折算单价×被征收厂区2平方米住宅住房困难补偿金额。
七、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提交
住房困难审查申请由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提出。 被征收人、公屋住户不申请住房困难。 住房使用者和共同居住者可以申请住房困难核查。
合同期满、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尚未提出申请或者已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由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例如因逾期申请而获得的奖励和补贴。
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房住户已开始获得补偿和奖励,或已开始办理产权调换入住手续)再申请住房困难的,他们将不再被接受。 可以通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单独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共同居住者)签署的《家庭成员及住房基本情况及住房困难保障补贴申请查询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签署并同意接受异地核实住房情况、户籍并公示结果的书面文件和《住房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及住房基本信息及查询申请表》 ”。
3、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房屋等户籍证明;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当地户口簿及其他户籍证明。
5、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的居住证明、户口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 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必须提供单身承诺书; 离婚者必须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未婚身份证明。
6、联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屋及异地房屋的《房产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公房租赁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7、家庭成员放弃申请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提交放弃申请人的《放弃申请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 ; 或共同申请人承诺他人放弃申请的书面文件。 未申请核实的,不得增加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
8、征收办公室对放弃申请住房困难保障补贴人员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核。
九、其他需要审批的证明材料。
(3)工作流程
一、受理 (一)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材料向征收机关提出核查申请。
(二)征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材料(申请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人未能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 信息齐全的申请人将被受理,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 房屋核实
受理后,市、区有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其他住房进行核实。
审核过程中,如需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的,征集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
3.认证公告
经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相关信息将在采集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在15日内核实并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住房困难户保障补贴。
4. 放弃申请
被征收人(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户)提出放弃住房困难户保障补助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家庭保障补助书面文件签订合同前有住房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