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法学院】
咱们来说说继承夫家的事
学好民法典,你的生活会更美好!
我想了解94计划涉及的房产和公屋租赁情况
又是如何传承下来的呢?
本期梧桐法学院,街道邀请公益法制教育律师来到湖南街道延庆居委会常熟路139号社区,解答社区居民朋友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关于两人的房屋继承问题。 相信通过律师的讲解,居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能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去思考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本期五通法学院吧
快来了解一下吧!
相关案例
01

我老公的房子是1995年通过94计划买的,只登记在父亲名下。 儿子出一部分钱买了它。 现在父亲去世了,儿子可以主张部分财产权吗? 女儿和母亲可以继承多少份额?
苏律师回复:上海94计划的全称是《公有住房销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于1994年5月18日颁布,故称“ 94计划”。 根据规定,房屋产权可以个人购买,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不能登记在两人以上的名下。


2007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家庭分割和财产分析案件的若干问题发表了意见。 第三条“94计划”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告知或者应当告知具备共同财产权条件的人。 申请必须在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016年,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94计划”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期限二十年。 现在有资格购房的人都需要确认产权共有。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请求。
因此,本案中,94计划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目前,因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无法通过诉讼确认权属,只能根据目前的登记情况进行处理。 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儿子不能主张一份共同财产权,但可以依法继承父亲名下的遗产份额。 分割时,应先除去母亲的一半,然后将父亲的剩余一半平均分配给儿子、女儿和母亲。
02

租用公共房屋时,承租人是父亲。 母亲和大儿子都登记在这所房子里,但小儿子已经搬走了。 父亲去世后,他该如何继承房子?
苏律师答复:公有住房中,承租人只有租赁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不承认公共住房租赁权为财产权。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房不属于继承的一部分,不能继承和分割。


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共住宅承租人死亡的,其在出租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者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共同居住者在租赁房屋中没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没有共同居住者,其配偶及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租赁合同有多人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出租人应当更换承租人;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出租人应当在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确定承租人。 根据《上海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意见(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死亡且生前无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者的,其一生中必须在本城市拥有永久居留权。 户籍配偶及直系亲属协商同意要求变更租赁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 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异地住房情况而定);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根据别处住房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和大儿子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更换租客。 若不能达成协议,可由物业公司指定。 如果他们对指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