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涉及捐赠数千万财产的遗嘱,因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被二审法院宣告无效。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使遗产赠与无效。
作为中国最广泛的财富传承工具,如何起草遗嘱才能确保财产能够按照前任的意愿顺利继承?
该案例可为高净值群体的继承传承提供一些参考。
深圳南山区三套公寓的故事
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向公众揭露了一个关于家庭不和以及保姆成为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 遗嘱纠纷涉及的房产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处房产,总面积为300平方米。
4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多家房产中介网站发现,上述面积相近小区的待售房屋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平方米。 也就是说,目前涉案财产价值已近4000万元。
这栋房子的故事还得从1995年说起。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软屋村自建了三栋房屋。 当时,他的妻子47岁,育有3个儿子和2个女儿,但夫妻俩的关系并不融洽。
按照刘高达的遗嘱,结婚后,妻子长期泡在麻将桌上,忽视了家庭,导致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 1981年前后,妻子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最终分居。 2001年,两人分居几年后,刘高达因生活需要,聘请了38岁的杨先奇(化名)作为保姆,照顾他的起居。 此后,两人相恋并同居。
刘高达的妻子表示,她和孩子发现刘高达与杨先奇的关系后,刘高达与家人产生了矛盾。 刘高达和杨贤齐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
刘高达和杨先奇非法同居的那一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整治。 结果,刘高达分到了300平方米的动迁房,他的5个孩子平均分到了100-503平方米。 拆迁房的面积少则几平方米,但妻子主动将自己的份额分给了三个儿子,只剩下80平方米。
2010年4月19日,刘高达与深圳市大冲实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庄产权拆迁补偿协议》有限公司,规定刘高达对位于南山区的房屋进行拆迁,将获得被拆迁房屋300平方米的补偿,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100平方米。

此后,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起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刘高达与妻子离婚。 该民事判决自2016年2月5日起生效。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高达立下了第一份自写遗嘱——《刘高达遗嘱》。 遗嘱中提到:“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而获得的300平方米大冲房产,属于杨先启所有,任何人无权异议。” 经司法鉴定,遗嘱末尾的签名是刘高达所写,但签署日期不是。
立遗嘱第五天,刘高达再次提出离婚,声称两人已经分居十多年。 刘高达本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 离婚。
但刘高达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刘高达于2017年8月27日病故,法院判决终止诉讼。
刘高达一直与杨先启一起生活直至去世。 去世前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地产继承遗嘱》。 遗嘱还称,“鉴于杨先启与刘高达同居17年,两人感情深厚,爱情深厚,长年同床共枕,已结为夫妻。”为了报答杨先奇,为了解除杨先奇的后顾之忧,也出于道义良心,先奇决定将自己依法获得的深圳市南山区3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全部交给杨先奇。刘高达死了。” 遗嘱内容采用印刷字体,有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在场。 “遗嘱人”的签名是刘高达亲笔书写。
杨先奇提交的《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诊断证明》显示,刘高达2017年8月5日意识正常。但刘高达的妻子并未接受该证据。
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他留下的上述三套装修房屋的遗产进行了公证。 2018年,杨先奇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执行遗嘱内容,并要求她继承深圳市南山区的三套房子。
审理要点:遗嘱的有效性
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涉及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
对于刘高达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而应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杨先奇与刘高达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受到法律禁止。法律。 不过,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会使刘高达的遗赠无效。 。 “遗赠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也受法律保护。”
那么,哪一部分是刘高达的合法继承权呢?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处房产是刘高达与妻子结婚期间取得的。 没有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财产及其他财产达成过夫妻财产协议,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高达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杨先奇多年来非婚同居也有过错。 此外,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份财产属于刘高达妻子,其中一份财产属于刘高达的财产,属于继承,将由刘高达的妻子继承。杨先启继承。 遗嘱中任何超出其继承权的处置均无效。
刘高达的妻子和杨先奇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即使有理由,杨先奇与刘高达的长期同居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 同时,刘高达处置了夫妻俩超出日常需要的共同财产,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单独捐赠给他人。 杨先奇知道刘高达有配偶,并长期与其生活在一起,并收受大量财物赠与。 显然,不能算是善意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开始。” 规定刘高达的遗赠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杨先奇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性、有效性并继承涉案三项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效力认定结果不同?
4月28日,上海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从判决书来看,“刘高达遗嘱”是一份自己写的遗嘱,而《房地产继承遗嘱》“书”则是书面遗嘱。 根据当时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写遗嘱虽是刘高达本人所写,但日期并非其所写,单独缺乏效力要求; 遗嘱是由见证人和代理人撰写的,并且遗嘱的撰写人是合格的。 但没有采用现场书写的方式,同样缺乏实效。 至于死者刘高达在签署上述两份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或支持。
“二审法院没有进一步明确两份遗嘱的有效性,可能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足够的把握确认两份遗嘱的有效性。” 张波认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明确两份遗嘱的效力。 而是判决直接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以刘高达继承其婚外情杨宪奇“违反公序良俗”为由,直接确认遗嘱无效。
“现阶段,‘公序良俗’还是一个模糊的领域,没有明确的文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会发生变化,‘公序良俗’的内在界限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 张波告诉记者。
那么,自然人在立遗嘱时存在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呢?
张波表示,民法典施行后,新的遗嘱形式包括印刷遗嘱和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 遗嘱形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遗嘱无效的风险。
自然人除了满足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求外,从财产合法性、遗嘱目的合法性的角度,还需要关注所处理的财产是否合法。无权处分财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未转让的车辆、其他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财产; 处理的财产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 处理的财物是否为非法所得; 处理的财物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如资助违法活动对象,或者不当输送利益、行贿受贿、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等; 所办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