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试点有关知识

2023-10-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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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工作,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顺利推进。

2011 年 1 月 27 日

上海开展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整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2. 集合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市居民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住房。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外,其他个人住房适用国家制定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规定。

新购房屋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常住家庭的住房套数根据本市常住家庭(含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3. 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财产的所有者。

业主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参照应税住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并按规定周期重估评估值。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5、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房屋每平方米市场成交价格低于上一年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两倍(含)的,税率暂降至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6. 免税

(一)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家庭住房总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下同)合计不超过60每人平方米(即免税)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对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家庭住房总面积是指该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面积与其他住房面积之和。

本市家庭有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且有住房或无住房的,经批准可纳入本户免税住房面积计算;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免税住房面积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购买新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可以退还新购住房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

(三)本市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结婚等需要首次购买新房,且该房屋是成年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的,房产税可以暂时豁免。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有关规定,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在本市购买新房的城市里,房子是家里唯一的一套。 对于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者。 在本市购买新房且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购房者,持有居住证不满3年的,上述房屋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征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后,计算上述房屋已征收的房产税。 可退款。

(六)其他需要减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确定。

7. 收入用途

房产税试点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8. 馆藏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二)房产税从纳税人取得应税财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征收。 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上海房产税改革失败的原因_上海房产税改革背景_上海房产税调整

(三)新购房者在办理房产登记前,应主动提供家庭成员信息以及市政府出具的本市自有房屋相关信息查询结果。房屋情况信息中心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 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购房者。 应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原所有权人应当全额缴纳房产税。

交易当事人须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果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应税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2)协同馆藏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管体系。控制机制。 根据本市规定,对部分个人符合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需要的,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开展应税住房认定。

(3)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方税务、住房保障和房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价机制

房产税基数评估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公布后公布实施。报市政府批准。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政策进行解读。

1.问: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答: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2. 问:收集对象有哪些?

答:税收征管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买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的住房。 (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外,其他个人住房适用国家制定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规定。

3、问:购买新房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4、问:家庭住房套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每户住房套数根据该家庭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5、问:对于居民家庭有何规定?

答:本市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试点中,住宅家庭的定义是:包括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

6、问: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是参照应税住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价值。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暂按应税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征房产税。

7. 问: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本市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实行差别化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按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计算。低于上年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水平。 销售价格2倍(含)的,税率可暂降至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8、问:本市居民缴纳房产税的应税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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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期间,为本市居民扣除人均60平方米(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的免税住房面积。 即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新购买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对新购住房超出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家庭住房总面积是指该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面积与其他住房面积之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经批准可纳入免税住房面积计算。 对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以当地居民一家三口(夫妻加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1、如果该户原来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现在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新房屋,则两套房屋的面积相加后,该户的住房总面积为160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53.33平方米,住房总面积不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 因此,该家庭购买的110平方米房屋可以暂时免征房产税。

例2、如果该户原来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现在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新房,则两套房屋的面积相加后,该户的总居住面积为260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86.67平方米,住房总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 因此,该户新购住房中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3、如果该户原来拥有250平方米的房屋,现在购买了110平方米的新房,则由于该户原来的人均住房面积为83.33平方米,因此人均已超过60平方米。 因此,家庭购买的新房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问:房产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税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税房产税=新购房屋应税面积×新购房屋单价×70%×税率。

10、问:试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本市正在试点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并对部分个人应税住宅给予税收优惠。

1、本市居民购买住房给予优惠。

本市居民家庭原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新房的,对居民家庭新购住房按规定先行评估,免征房产税。 家庭购买新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房屋时,拥有单套住房的,可以退还新购买住房按照规定缴纳的房产税。

2、本市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结婚等需要购房的,给予优惠。

本市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结婚等需要首次购买新房且是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3. 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居民家庭购房可享受优惠。

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在本市新购置的住房作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居住的购房者,暂免征收房产税。 在本市购买新房且为全家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持有居住证不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满三年的购房者,其上述房屋已征收的房产税为已退款。

11、问: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纳税人是应税财产的所有者。 业主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12、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从纳税人取得应税财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征收。 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13、问:房产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房产税由应税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14、问:房产税试点收入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房产税试点财政收入将按照财政要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15、问:购买新房时,购房者如何确定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对于新购买的房屋,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前,购房者应主动提供家庭成员信息以及市房屋情况信息中心出具的本市自有房屋相关信息查询结果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买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购房者。 应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原所有权人应当全额缴纳房产税。

交易当事人须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果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关于本市开展部分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相关有效期规定,原《关于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期到期,需继续评估后实施。 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副省级国税机构、地税机构进行了合并,原《通知》中的“地税机构”一词不再使用。 此外,本市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全部调整为市辖区,相关表述也需作相应调整。 因此,原通知需要重新发布。

二、《通知》主要变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仅调整了税务机关和区县相关表述。 文件名称、主要内容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更。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上海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上海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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