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才,上海市的财政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上海市各个区的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设在上海市各个区的 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下属各个税务分局 :
为能更好地去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以及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而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暂行办法”),还有《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相关规定,现在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这样的优化调整:
有一种人,是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工作生活,还符合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也是重点产业紧缺急需的人才,另外还有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
在本市购买新进的住房,并且此住房是属于家庭之中第一套住房的情况,对此暂时免费征收房产税。
在本市新购住房,并且此住房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将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这里的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也就是免征房产税的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若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那么新购住房暂时免征收房产税;若人均超过60平方米,对于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然而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首先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来计算征收房产税,等到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且在本市工作生活时,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以及在此过程中面积依据对应的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是可以予以退还的。
三、上边说起的这些政策,是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遵循的。要是购房之人所购置具有应税性质的住房,是契合上面所说的暂时免去征收既定要求 的,那么可以朝着应税住房所在地方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且要再次去办理有关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事宜,以及认定工作,对于所属时期处于2025年1月1日往后多征收的那些税款,是能够给予退还的。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