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政策调整: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暂行办法等修改公布

2026-02-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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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还有〈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此决定已经在2024年,1月份,8日那天,由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市长  胡衡华

2024年1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

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

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做出决定,要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改:

一,针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一)把第四条第一款予以修改,修改成此内容 “应税住房 的计税价值是房产交易价 ,房产税暂时按照房产交易价的70%来计算缴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需把第六条第一款里提到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建筑面积乘以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乘以税率这些内容,改成应纳税额等于应税建筑面积乘以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乘以百分之七十乘以税率。

(四)把第六条第二款里的内容,也就是“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进行修改,变更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句号。

第五条,于第七条里增添一款,将其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四)市政府觉得有必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把第六条第一款予以修改,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是房产交易价 ,房产税暂时依照房产交易价的70%来计算缴纳 ,等到条件成熟的时候按照房产评估值来征税。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把第九条第一款变更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存有这般的计算公式,也就是应纳税额等于应税建筑面积,再乘以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下一步还要乘以百分之七十,最后乘以税率。”。

首先,第十条第一款之中,原本所表述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现在要进行修改。修改之后变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此决定自予以公布的那一日开始实行实施,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始之时至这一决定施行之前的这段期间,依据上述所调整之后的政策来进行执行。

针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参考本决定并且作相应修改后重行公布,依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再次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于2011年1月27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后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改,又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再次修改,还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予以修改。

依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为达成调节收入分配之目的,引导个人进行合理住房消费,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在部分区域开展针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如今结合我市真实状况,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这些区域作为试点区域,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 个人新购买高级住宅。高级住宅是指,其所用的构建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了过去两年主城九个区域内,新建商用住房建成面积平均价格两倍(包含两倍)以上的住宅。

3.若个人处于重庆市境内,并且完全不存在户籍,同时并未拥有企业组织,也没有从事任何工作,在此种情况下选购的第二套住房,以及在第二套之上也就是含第二套以后购置的普通住房。

《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选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存量住房),被称作新购住房。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且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那儿的时间作为依据的,存量住房的购买时间,则是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作为依据的。

未被列入征税范围之内的个人高档住房,还有多套普通住房,将会在合适的时候从而被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

三、纳税人

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人,若产权人为未成年人,那么由其法定监护人来纳税,要是产权出典,由承典人去纳税,当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且租典纠纷未解决之时,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有种情况是,应税住房的产权存在共有人,对于这种情况下,共有人需要主动去约定纳税人,要是没有进行约定的话,那么就是由税务机关来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对应该缴纳税款的住房,其用于计算税额的价值是房产进行交易时的价格,房产税暂时按照房产交易时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来计算并缴纳,当各种条件发展到成熟的状态时,将使用房产评估之后得出的值作为计算税额时所依据的基准。

独栋商品住宅被纳入应税范围后,高档住房也被纳入应税领域,要是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有没有出现产权变动的状况,都属于纳税对象了,而且其计税交易价不会再变动,适用的税率同样不会再发生变动。

要是属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那种应税住房,是用于出租用途的,那么就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去征收房产税,而原本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这种情况就不会再有了。

五、税率

应税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按规定应纳税的建筑面积,是指那所谓纳税人需要纳税的住房面积,在扣除掉不用纳税的特定免税面积之后,所剩余的那个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按照以家庭作为单位来扣除免税面积,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只能针对一套应税住房去扣除免税面积。

对于在本办法施行前便已拥有独栋商品住宅的纳税人,其免税面积是180平方米;而对于新购获得的独栋商品住宅以及高档住房,免税面积同样为180平方米。要是纳税人家庭有多套新购的应税住房,那么会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针对先购的应税住房来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于重庆市,存在这样一种个人,其状态为同时没有户籍,亦是既无企业,还并无工作,而这类个人所拥有的应税住房,完全都不会去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在重庆市若存在既无户籍,又无企业,还无工作的状况下,个人所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要是纳税人于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或者有企业,或者有工作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的话,那么从当年开始就可以免征税,倘若已经缴纳了税款的,那就退还当年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遇到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因素之时,如果纳税人就纳税方面出现了极大困难,那么其能够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减免相应税款以及缓缴税款。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八、征收管理

(一)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而言,其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是在取得住房之后的次月,此项税款是按照以年为单位来进行计征的,要是不足1年的情况,那么则是按照月份去计算应纳税金额的。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住房房产税进行征收管理,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来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往回追溯两年,主城九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成交的建筑面积均价,是依据政府职能部门所发布的年度均价来进行计算并最终确定的。

有关部门需配合征收机关,运用房地产评估技术,构建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这个系统会针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做出评估,把评估结果当作计税参考值。要是存量住房交易价显著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那就依据计税参考值来计税。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要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个相关的管理部门,都要积极去配合税务部门,从而建立起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于个人转让应税住房的情况,如果不能提供完税凭证,那么就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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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纳税人于规定的限期之内,没有交纳或者少交纳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样便会由税务机关责令该纳税人在限期内把税款交纳完整。若到最终的时候,还是没有缴纳的,那么税务机关能够采用书面这种形势去通知纳税人所开户的银行,或者是通知其他存在的金融机构,从而由这些渠道从纳税人的存款里去把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扣缴下来。

若欠税公告之后依然不进行缴纳的话,对于纳税人而言,其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情况会被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中进行管理。

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十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办法开始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多第2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标点符号。

第一章  总    则

其一 是为了往加强以及去做出规范个人住房而言的房产税的征管这方面,从而确保保证税款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再结合本市实际的情况,进而制定出本实施细则。

此实施细则里所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其征税对象是由《暂行办法》所明确的住房,它是一种针对产权所有人而征收的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里进行征收的,具体来说,就是渝中区,还有江北区,再就是沙坪坝区,以及九龙坡区,加上大渡口区,还有南岸区,另外有北碚区,再有渝北区,最后是巴南区,这里面还包含着两江新区,以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还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含,个人所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不存在户籍、不存在企业、不存在工作的个人新购置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被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会适时被纳入征税范围。

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里,独栋商品住宅是那种,修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独立的,单栋的,并且和相邻房屋不存在共墙情况,也没有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那种建筑面积的交易单价,达到了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两倍(含)以上的住房,是这样的住房。

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所购的房子才算是新购住房,这里面涵盖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存量住房。对于新建商品住房而言,其购买时间是按照签订购房合同之时,并且将此合同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那个时间来确定的。而存量住房的购买时间,则是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作为依据来判定的。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若产权人为未成年人,那么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要是产权出典,就由承典人纳税;当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时,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时,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是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且按照房产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等到条件成熟之际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只要被纳入到征收对象范畴之内的那些用于出租的应税住房,依据《暂行办法》方面所规定的情形来实施征收并缴纳房产税,而并非再凭借租金收入去进行计征房产税这一操作了。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以及高档住房,一旦被纳入应税范围,要是没有新的规定,不管产权有没有转移,也不论是否变更,都属于征税对象,并且其计税交易价,还有适用的税率,都不会再发生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应税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接下来呈现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等于应税建筑面积乘以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乘以百分之七十再乘以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关于免税面积的计算情况。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暂行办法》施行之前所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其免税面积是180平方米。而新购买的独栋商品住宅以及高档住房,它们的免税面积同样为180平方米。

以家庭当单位来进行扣除的是免税面积,而一个家庭仅仅能够针对一套应税住房去扣除免税面积。

若纳税人家庭存在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情况,那么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针对先购买的那一套应税住房来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要是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在《暂行办法》施行之前的独栋商品住宅,这种情形下允许纳税人从中选择一套应税住房用以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若因存在特殊困难,而无法按期去缴纳税款,那么由该纳税人进行申请,且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够延期去缴纳当年的税款,不过其延期最长的期限是不得超过3个月的。

居住在重庆市的个人,要是既没有当地户籍,又没有所属企业,并且还不存在有工作的情况,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拥有的那种普通应税住房之中,如果这个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了有户籍,或者有企业,或者有工作这三个条件当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的话,那么从当年开始就不用再缴纳税款了,要是之前已经缴纳了税款的,那就得把当年已经缴付的税款给退回来。

第十三条,要是出现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应税房产毁损这种情况,那么便需要由纳税人去进行申请,并且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在当年,就能够根据实际情形酌情减少征收或者免除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是,房产权属登记日期往后推一个月开始。税款按照一年作为一个计算周期来计征,要是不满一年的情况,就按照每个月来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10月1日,到每年的12月31日止。

若是应税住房进行转让,那么在办理产权过户该手续的时候会一并对于当年的个人住房情形征收关于房产的税啊。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乃是住房所在之处。倘若纳税人存在多处应税房产,并且这些房产并非处于同一个地方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依据住房的坐落位置,分别朝着住房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去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合同签订时间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还将高档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同时将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把房产权属登记日期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并把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地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并达到及时的标准,条件是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凭借纳税人所给予的户口簿,去明确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该家庭人员是依据纳税人共同户籍所记录的人员来作为标准的。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依据征收范围之内的纳税人以及家庭人员所拥有住房的状况,来确定扣除免税的面积。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为纳税人时,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所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要把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把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把应税住房的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把应税住房的申报期限通知纳税人,且是以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来通知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被指定的申报期限范围之中,以主动的姿态面向应税住房所处地方的税务机关,去报送纳税申报表,还要提供减免税的相关要件以及其他纳税所需资料,并且要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人能够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去办理纳税申报,还能够依照规定采用邮寄的方式,或者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又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报送事项。

税务机关会对比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以此来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而开展税款征收工作,最后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此。

第十五条,有关条文中提到,税务机关依据利于税收源泉控管以及便于纳税的原则准则,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一些相关单位去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且会发放给予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会以税务机关的这个名义,去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税款,纳税人是不能够拒绝的,要是纳税人拒绝了,受托代征单位就得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若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限期去缴纳税款,那么此情形下,税务机关于责令限期缴纳之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会按日去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比例的滞纳金。

第廿七条,若纳税人未开展纳税申报,致使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那么由税务机关施行追缴,追其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同时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他应该缴纳的税款,那么税务机关会责令其在限期之内进行缴纳,要是逾期了仍然没有缴纳,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够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从他的存款里扣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要是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打算出境,那么应当在出境以前向税务机关把应纳税款结清,还得把滞纳金结清,或者得提供担保才行。要是没结清税款,也没结清滞纳金,并且又不提供担保,如此一来,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来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相关规定,于办税的场所开展工作,或者借助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诸多新闻媒体,针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定期的公告举措。若在公告之后,该纳税人依旧不履行缴纳义务,那么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具体情况将会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第卅一条,税务机关鉴于征管工作所需,能够针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形予以检查,纳税人务必接受税务机关依规开展的税务检查,如实去反映状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准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去查阅,还能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跟纳税相关的资料,以及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有义务去如实提供的。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存在着这样一种义务,那便是为纳税人去保密那纳税情况,还有应税房产情况以及其他诸如个人隐私信息此类内容,除了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之外呢,不可以对外去泄露纳税人相关的那些信息,并不能进行此项行为,否则便违反规定了哦。

第十章  配套措施

处在上两年的阶段,主城九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进行成交,这个成交所涉及的建筑面积均价,是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情况作为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会把纳税人欠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针对欠税的那种住房实施交易限制,这种交易限制要等到纳税人把欠税缴纳清楚之后才会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个相关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去配合税务机关,以此来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要是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这里存在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那么就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需要强化跟财政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以此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里头,第三十八条相应适用,应当借助诸如网络,还有电视、广播以及报刊、短信等诸多的方式,去做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这个行为事项,进而去普及纳税方面相关的各种知识,并且还要做到无偿地针对纳税人来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当中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去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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