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市新政解读:限地价竞配建,中小户型供应加码,购房必看

2025-12-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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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11号),以及《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持续贯彻执行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相适配,保持商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要完善住房供应的结构,鉴于存在供需失衡,以及中小户型占比偏低这种情况,需进一步去提高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而后把满足群众的刚性自住需求放置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上。以后的五年时间。全市商品住宅的年均用地是在500公顷以上,其中90平方米之下的户型占比要达到50%以上 。

二则,关于土地方面的市场竞争情形,地块当在公布出让起始价格之际,一并公布竞争时的最高限制价格,最高限制价格从原则上来说,控制在起始价格的45%这个比例上限。当竞价达到最高限制价格之时,倘若仍然存在竞争状况,便停止对于地价的竞争,转而变更为竞争配建保障房的面积或者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配建面积为最多的一方或者出资为最高的一方即为最后的竞得人,借此来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以此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为防范企业资金方面的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申请商品住房预售的项目,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第45条规定来执行。对于出现过延迟交房纠纷,或者存在烂尾现象的企业,实行对于现售的从严要求,这样来规避管理风险 。

四、要强化申报价格指导工作,按照季度去分解,从而控制房价的涨幅表现。如若上一个季度期间,房价指数出现涨幅特别高的情形,那么就要针对当季度的目标展开动态调整以及控制举措。申报价格遵循中小户型优先的准则,秉持合情合理价位优先的标准,坚持不促使房价上涨优先的原则。要是全市范围内出现多个高价项目,或者存在致使指数有着较大幅度上涨的楼盘,那就采取分时分流、合理引导的办法。对于高价盘,以及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若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价格指导的情况暂时不会核发销售许可证。

南京房产政策_南京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_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五、对规范开发企业成品住宅的申报予以指导。 实行精装修价格评估制度,针对精装修价格。 在新建精装修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之际,同时申报装修价格以及装修标准。 由专业机构来进行第三方装修价格评估。 在销售的时候,与房价一同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对外公示。

六、强化针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这五个郊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五个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于申请销售许可审批之前,要向市物价、住建部门报备,只因国家统计局已把高淳区、溧水区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变动状况纳入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统计范畴,自2014年起,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被归入全市价格监管系统。

七、统计部门对楼盘销售价格的监测力度加大,实现新开楼盘实地调研的全覆盖,对于重点楼盘进行时常走访。并且,进一步将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工作做好,把评估工作做好,还把说明工作做好,以此保证上报数据能够科学、合理地反映南京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水平与变化趋势以及幅度 。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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