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布文件,旨在改善公积金贷款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积金贷款政策水平,更充分地适应民众基本居住需求以及各类住房升级需求,现将相关公积金贷款政策通告如下:
调整首套住房界定规范,若借款者家庭先前于全国范围内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并且所购房产所在地没有其他房产,那么在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按照首套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调整组合贷款办法。申请组合贷款之际,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产总价的百分之八十,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产总价的百分之八十五,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出房屋年龄所能对应的最大贷款限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告》内容说明
一、首套房贷款政策新增加了什么内容?
申请人及其亲属此前未曾获得过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已还清所有贷款,同时合肥的房产登记信息中不包括本次欲购房产的记录,那么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按照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比例有何规定?
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额度相同,依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来计算。新建商品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八成,保障性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八成五,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则依据房屋使用年限确定,十年以内房龄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八成,超过十年且不超过二十年的房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七成,超过二十年且不超过三十年的房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六成,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四十年的房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五成。
三、我在2020年于芜湖任职期间申请过一笔公积金贷款,现已全部还清。目前我已调至蜀山区工作,计划在居住地附近购置房产,并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区域没有房产,请问这是按照首套房公积金利率来执行的吗?
确认是。全国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通过蜀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确认没有房产记录,按照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我在包河区购置了一套总价达200万元的新建住宅,银行方面批准首付款为30万元,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全额获批144万元,那么是否可以申请办理组合性质的贷款呢?
能够实现。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八成,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商业性贷款,二者合并后作为组合贷款进行发放。
我在包河区购置了一套售价达200万的二手房,房龄已有11年,请问银行方面是否认可我支付30万的首付款,并且允许我申请组合贷款?
能够办理。不过,对于拥有十一年房龄的已购房产,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其额度不能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六、我在新政策出台前已经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回答如下,已申请且尚未批下的公积金借款,可以取消原有申请,依照新规再次申请办理。已经批准并发放的公积金借款,则依照旧规继续执行。
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