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解析:贷款办不下来想退房时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2025-04-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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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名的房产合同律师贷款办不下来想退房时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案情介绍:贷款办不下来想退房

2014 年 8 月 25 日,上海一位有名的房产律师参与其中。邓某打算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房产。经过双方的协商,某公司成为甲方,邓某成为乙方。双方订立了《认购协议书》,在协议中对认购房屋的面积、单价、总价,购房定金、违约金,首期房款的交付、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有这样的约定:乙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的那一天,需要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元)。如果乙方没有违约,那么这部分定金可以冲销购房款。在签订协议之后,如果乙方中途要求退房,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元)整。余下所交的定金,会在该套房再次出售之后返还给乙方,并且不计利息。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当日,邓某把 20000 元购房定金交付给了某公司。

2014 年 9 月 12 日,邓某向某公司递交了《退房申请书》。他表示,由于无法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以向某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同时,他要求某公司退还自己所交纳的 20000 元定金。2014 年 10 月 20 日,某公司将 15000 元购房定金退还给了邓某,然而,剩余的 5000 元却未予退还。2014 年 12 月 22 日,邓某因某公司未全额退还购房定金而向我院提起诉讼。他请求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书》,同时要求某公司返还 5000 元定金。某公司则以邓某中途退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反诉。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邓某支付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 10000 元。

上海的知名房产律师认为,法院作出判决:即便违规解除了购房协议,苏某仍需支付违约金。

2015年3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邓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扣除反诉原告某公司尚未返还的购房定金 5000 元后,反诉被告邓某仍应支付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 5000 元。

律师说法:退房时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上海知名的房产律师所关注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如下:其一,某公司是否还应当返还邓某的购房定金 5000 元;其二,反诉被告邓某是否应当向反诉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予以侵犯。

上海的有名合同律师在本案中,某公司与邓某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签约的各方都应该严格地遵守该协议,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邓某按约向某公司交付了 20000 元购房定金。某公司也依约将交首付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告知邓某让其准备。然而,邓某因无力支付首付款,向某公司申请退房,并要求全部退还所交购房定金。邓某是在签订协议后提出退房要求的,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邓某因无力购房,所以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法院也对此予以认定。

双方存在争议的购房定金和违约金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 号第四条规定,若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当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倘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那么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邓某因无法办理贷款支付首付款而申请退房,这是邓某一方的原因,和出卖人某公司没有关系。由此可见,导致本案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买受人邓某,对于邓某交付给某公司的定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有名的房产律师

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来约定,由一方给对方给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被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那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那一方如果没有履行约定的债务,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能够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同时也约定了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对方有权利选择去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某公司与邓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买受人签订协议后中途要求退房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余下所交定金待该套房再次出售后返还买受人。邓某签订协议后中途要求退房已构成违约,此时某公司既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也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现某公司主张由违约方邓某按照约定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所以,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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