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链家事件”看房产中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2023-12-0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6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第三十三条

(一)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且未经委托人同意,提供贷款代理、房地产登记代理等其他服务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是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联营人员签订的;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未对约定事项书面说明并告知交易当事人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处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一)未实行明确的价格标记制度,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在业务显着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的前提。

(二)收取不明确的费用; 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定价内容和定价方法实施价格欺诈; 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多个标准的服务,未明确标注每个项目、多个标准,混合标价、捆绑价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并收取佣金的。

(四)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一项业务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加收费用的。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编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抑制销售、炒作房屋数量、操纵市场价格的;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取房屋、高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的;

链家房产网二手房上海_链家上海房产二手房_上海链家二手房地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下列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销售、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核查委托销售、租赁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信息;并应准备一份房屋状况描述,只有在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外界发布相应的房屋信息。 房产中介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屋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1万元但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房产中介机构在银行办理交易资金划转,应当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交易资金支付人和房产中介机构签字并盖章。 房产中介机构擅自转移委托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一)采用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的;

(二)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客户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为交易双方签订同一房屋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以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

(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并分割出租;

(五)挪用、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六)承办、租赁您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链家房产网二手房上海_链家上海房产二手房_上海链家二手房地产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禁止交易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处1万元罚款; 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

结合上海链家事件中的两起案件,链家公司在购房者缴纳定金后才告知交易房产的抵押状况,属于“隐蔽性、不公平的招揽业务、引诱消费者交易的手段”。 而且,其中一套标的房屋实际抵押给了链家公司。 这也违反了房产中介的告知义务:由于该房产抵押给了链家公司,链家公司对委托房屋享有权益。 ,应在购房者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告知。

根据《办法》,链家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处1万元罚款; 取消房地产中介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因此,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了涉事店铺和经纪人的网络承包资格,并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

2. 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救济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除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外,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您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您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以下情况: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本案中,法院一般认为房产经纪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需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尚敬等人定金合同纠纷案”中,房产中介未告知购房者交易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合同签订前,买方据此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必要的损失。 该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链家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商,未能证明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合同重大事项,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尚敬承担,其实际损失以尚敬支付的公证费为限。尚敬支付的公证费为实际损失的内容,链家公司链家公司认为,该房屋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此,法院认为:链家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知道房屋抵押权的存在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着实质性的影响。 其应充分掌握具体中介服务中的相关房屋信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并承担举证责任,故链家公司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房产中介机构未完成全部中介服务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房产中介机构除有促成买卖合同签订的义务外,还包括后续房屋核查、购房资格核查等、网上签约及注销手续、资金监管、物业查验等步骤。 房产中介促成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履行后续义务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部分中介费。 例如,在“顾敏辉与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鉴于链家公司获得顾敏辉全额佣金的前提是:链家公司不仅要向买卖双方提供买卖双方所售房产的信息,还需要向双方解释政策并协助办理贷款、交易过户等手续。链家公司尚未完成所有中介手续“没有权利要求顾敏慧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将由法院根据各种因素来决定。”

(三)房产中介机构与卖方签订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包销协议。 所谓独家销售协议是某些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主之间签订的。 中介将一定的押金(实践中多为500至2000元)交给房主保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出售房屋。 如果押金逾期,将支付押金。 归房主所有。 如果房主不通过中介就出售房屋,则需要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多为2%至3%左右)作为违约金。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中介机构设定排他性委托条款时,一方面,法院要考虑中介条款的合理性,防止委托人履行该条款而对委托人造成不公平。 ; 另一方面,法院还必须考虑中介机构的行为,以查明该中介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比非独家中介机构更重的法律义务。 其还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中介成功,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总房价的1%作为报酬。 因此,独家销售协议违约金约定中超过1%的违约金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中介法律规范的规定和主旨对委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委托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房地产经纪人不具备资质的。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产经纪人与实际房产经纪人不一致。 这是由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产经纪人资质提出了要求,但很多房产经纪人不符合要求。 存在购房者以此为由声称房产中介违约并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案例。 但法院认为:“该行为已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就本案合同纠纷而言,违法事实不影响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协商不影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中介行为的完成标准。 因此,不具备资质的房产经纪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处罚,而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上海链家事件”中两名消费者的遭遇,是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况。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两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或者要求链家公司返还已缴纳的中介服务费,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因链家公司隐瞒事实造成的损失,通过诉讼予以赔偿。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家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 条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