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明确多项重点内容

2024-09-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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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共享产权住房供应后管理实施细则已由市政府转发。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买受人购买后5年内回购、5年后政府优先购买,政府产权股份购买、挂牌转让的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价格标准、税费负担等重点内容。对共享产权住房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发现、认定、分类等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上海自2010年开始供应共享产权住房,今年试点批次已有1800余户取得不动产证五年以上,将逐步达到挂牌交易条件。为保障共享产权住房供应后房屋交易和使用管理有序开展,作为《上海上海产权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在交易方式上,买受人或合住人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在市场上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在市场上转让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产权份额挂牌或者购买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房。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管控,《实施细则》在交易中实行“一票否决”,即买受人或合住人拒不执行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存在违反规定、违约不改正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在市场上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交易价格方面,由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人与共同居住人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源类型进行评估,并参考房源项目相邻地块、同类质量商品房价格等因素制定,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适时公布。单套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购买住房时采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为防止已不再住房困难的人员继续占用共有产权住房,《实施细则》规定,买受人或共同居住人自取得房地产证后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将共有产权住房腾空,交由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买受人或共同居住人自取得房地产证后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先将共有产权住房挂牌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再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

《实施细则》全文可通过中国上海网站查阅。

细节

5年后的交易价格如何计算

买受人取得房地产证满5年后,按房源项目统一的市场基准价进行住房交易。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住房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参考当时房源项目同类质量商品房价格、相邻区域价格等因素制定。由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地方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会商,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各类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为:政府指定机构优先购买的,交易双方按照该住房项目市场基准价及其波动幅度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交易价格按照该住房项目市场基准价及其波动幅度计算;挂牌转让的,交易价格按照挂牌转让价及其波动幅度计算。挂牌交易价格低于该住房项目市场基准价的,按照该住房项目市场基准价及其波动幅度计算。

如何处理非法使用和违约行为

购买者、共同居住者交付后应当按照房屋管理相关规定和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禁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严禁设立除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贷款抵押物以外的抵押权。

购买人或者共同居住人有上述行为,违反供货后住房使用管理协议规定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要求其按照协议的约定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购买人或共同居住人违反规定使用房屋,逾期不改正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腾空房屋,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任何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对已受过违法违约使用处理后又再次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等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约行为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相关主体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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