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清晰表明,对于人民法院所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这一活动,若存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予以约束的竞买人,当其申请参与竞拍时,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准许的。
在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情况下,《规定》明确指出,该活动所发布的拍卖公告之中,需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载明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而对于竞买人而言,若其申请参与竞拍这个行为,那么应当承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且要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规定》表明,人民法院于司法拍卖房产成交之后,在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以前,应当去审核买受人所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一直到成交裁定书出具之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要是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准许的。

《规定》表明,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去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并且该拍卖活动成交了。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当作理由,主张这个拍卖行为是无效的,那么人民法院是应该给予支持的。按照前面所说的规定,要是买受人因为虚构购房资格从而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话,那么买受人应当依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另外表明,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这类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形,那些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拿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有规定提到,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由人民法院所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当中,要是竞买人虚构了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出现了恶意串通的情形,进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或者是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下来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要是构成犯罪的话,那就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