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卖房后因物业费问题索要物业交割保证金,法院驳回诉求

2026-01-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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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静姝、通讯员叶轻舟、黄杨报道,近日,新京报知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一起案例,李先生售房后,因中介公司拒绝退还物业交割保证金而至法院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定,因李先生欠缴物业费金额超物业交割保证金,故而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 。

李先生提出诉求称,在2021年1月时,他于中介公司办理了房产买卖协议,到同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履约支付服务协议》,签订该协议之际,工作人员讲,得有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结清证明才可以退回物业保证金,李先生表明,因和物业公司存在问题未解决,所以欠缴物业费,无法取得物业的证明,工作人员回应,在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时签协议,注明物业缴费的起止日期,也就是物业转移之前的费用由原业主承担,如此便能够转移物业保证金。2021年5月,李先生和买房人完成了物业交割,之后签订了物业费缴纳协议,然而中介公司却没有退还物业交割保证金,虽经多次沟通,可问题依旧未得到解决。

中介公司辩解称,依据《履约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来看,把存管资金转划给李先生的前提条件并未达成,所以公司没有必要去履行资金划转的职责,并且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用来划转的条件没达成并非是公司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公司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利息。

审理期间,中介公司呈上《划转(退回)申请书》,还有《物业费缴费项目表》,以此证实李先生跟案涉房屋买受人姜先生,在物业交割事宜上未达成统一意见,案涉存管资金的划转条件未达成。询问买房人姜先生时,他清晰表明:不同意把案涉物业交割保证金转划给李先生,双方因预防拖欠物业费才约定了保证金,李先生自从买下案涉房屋后,一直到把案涉房屋卖给姜先生之前,都未曾缴纳物业费,从2008年至2021年,总共欠缴物业费及违约金5万多元。

_物业交割卖方可以不去吗_物业不交割有什么后果

经过法院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在当前这个案件里,李先生同中介公司所签的《履约支付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内心的意思表达,并且其内容并没有违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份协议应当是合法且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彼此都应该依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地去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依据《履约支付服务协议》产品条款三中有关资金划转条件的约定,物业交割保证金的资金划转条件是,甲方办理完所有物业交割手续,并且甲乙任意一方或者居间方提交甲乙双方签署好的《物业结清确认书》,又或者乙方单方签署好的《物业交割保证金付款确认书》。特殊条款指明,甲方向丙方申请存管资金划转时,要向丙方提交证明物业结清的证明材料。

在这个案件情况当中,李先生跟房屋买受人姜先生,虽说就物业费的缴纳责任时间划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且还签署了物业费缴纳的协议,然而,李先生却并没有把所有的物业交割手续处理完毕。不管是依据现有的证据,还是李先生在法庭上自己承认的情况,都能够认定,一直到交房的那一天,李先生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金额,早就超过了3万元。经过法院去询问,李先生也没有做出会自己主动去处理,并且妥善地解决物业费欠费纠纷的表示。在那个合同所约定的物业交割保证金划转的条件根本就没有达成的时候,李先生一直都没有把物业费给结清,在这种状况之下,他现在居然要求中介公司把3万元的物业交割保证金退回来,并且还要给付利息,这样的诉请呢,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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