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2025-10-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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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此次常务会议为八届八十次,该办法已获通过,现在予以印发,提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4日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对空间资源予以优化配置,进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这样的目的,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这类有关规定,再结合福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本办法。第一条 。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创新型产业用房,是那种满足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以及机构创新发展需求的,由政府主导且按该办法出租或者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它涵盖办公用房,还包括研发用房,以及工业厂房等 。

第三条说的是,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另有其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市区联动,还有政府主导,并且有着企业参与,同时要科学配置做到协同高效 。

第四条,区里各个主管部门,依照行业与领域职责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各自分别展开工作。要是上级政府针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存在另外的规定,那就依照这样的规定 。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

(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租赁;

国有企业,接收,由行政机关划转的自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或者,源于行政机关划转的自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权益,同时,国有企业,接收,由事业单位划转的自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或者,缘于事业单位划转的自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权益;

(四)企业采用招标方式、拍卖方式、挂牌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获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使用权,建成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移交给政府;

在城市更新项目里,按一定比例配建,在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在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之后,按规定移交给政府。

(六)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区财政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并且,可探索设立各种模式,诸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等 。

第三章  用房配置

第七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主体,原则上应在福田区实际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或者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未来产业,再或者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未来产业;

(二)该重点产业或者优势产业,是经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亦或是经福田区产业主管部门明确的。;

具有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还有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业态,以及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模式;

在涉及为上述产业予以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又或者平台当中,这其中涵盖了类似孵化器的存在 ,还有众创空间存在,另外还有属于研究机构所代表类型存在,也有商协会类型存在,再者有合作平台也在被包含其中,以及示范基地等类型存在;

(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方式含有配租与配售,产权归属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拥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仅仅能够用于配租,确实存在必要进行配售的,依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九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存在这样的配置流程,其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服务平台”来进行:

(一)租售通告;

(二)用房申请;

(三)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四)租售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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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续、退、换、扩租的公示与公布。

第十条,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售通告,那么申请主体应当经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其所需申请材料。当产业主管部门针对主管的申请主体展开资质审查之后,会对初审结果予以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倘若经公示不存在异议或者异议并不成立,便会对审查结果加以公布。

第十一条,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房源状况以及申请主体的需求,拟出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方案,该方案经由相关会议审定通过以后才予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当配置方案经过公示不存在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时,由产业主管部门和申请主体签订入驻协议,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者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也就是以下统一简称为“运营管理机构”的,与申请主体签订租售合同。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审查初审结果或者配置方案的公示期之内要是收到异议的,那么就由产业主管部门展开调查。要是该异议成立的话,产业主管部门必须重新去确认资质审查结果或者配置方案之后再次进行公示,而且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会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的租金参考价格,此价格针对市(区)产业用房。若该片区没有发布这样的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那就由运营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评估确定。

租金参考价格所依据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这其中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环境因素、供求关系因素等,当这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导致租金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运营管理机构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之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依据审定结果对租金价格进行调整 。

当年,符合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入驻主体,租赁期之内,平均租金价格,原则上,是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的30%至70%,这是第十四条规定 。

企业或机构,经审定符合入驻条件,然而未达到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是以按市场评估价租赁。

第十五条,企业或者机构,入驻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并且按照本办法享受租金优惠支持的,由产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运营企业予以相应支持。

为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引进企业或机构,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预留创新型产业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前款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六 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其首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可依条件,给予免租期,用于装修、搬迁、办证照等,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由入驻主体承担。

入驻主体,在租赁期满之前三个月的时候,递交续租申请,经过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够办理续租,续租的期限不会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款规定,入驻主体于每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都应当履行缴纳租赁押金的行为。租赁押金按照原则来讲,是等同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

第十八条,入驻主体,因规模扩张,还有技术升级等合理原因,需要扩大租赁面积,或者变更租赁地址,这种情况下,可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扩租或换租申请,经过相关会议审定之后执行。

若是入驻主体存在扩租情形的,那么对于扩租的那部分而言享有免租装修期。要是入驻主体出现换租状况的,按照首次租赁的情况来计算免租装修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入驻主体不可以有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入驻主体不可以有伪造有关证明的行为,入驻主体不可以有提供虚假承诺的行为,入驻主体不可以有提供虚假声明等骗租、和骗购行为,购买主体同样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等骗祖骗购行为句号。

第二十条,入驻主体,不得擅自进行转租,也不得擅自进行分租,针对创新型产业用房。未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入驻主体,不得擅自开展孵化器行为,不得擅自开展众创空间行为,不得擅自开展共享办公等行为。

入驻主体的关联主体,乃是应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其经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得以与其合署办公,并且不收取租金,如此这般不构成擅自转租或分租。

第二条十一条,购买主体不可以擅自去转售,不可以擅自进行抵押,不可以擅自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本有的使用功能。

按照产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入驻主体加强服务和管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购买主体加强服务和管理,并 按入驻协议实施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由产业主管部门按入驻协议处置,运营管理机构协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清退。

第二十三条,入驻主体或者购买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合同约定,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或者售价等措施;属配售的、可提前回购房产。属失信行为的,应将不良记录依法纳入相关信用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讲的产业主管部门哟,是指那些把企业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及其把机构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还有把具体产业项目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以及把平台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由上级政府或者区政府明确产业集聚功能定位的专业园区(楼宇),对于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于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支持方案,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审定之后,可不受本办法入驻条件和支持标准的限制。

本办法可被参照执行的对象为属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如果是市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另外所做出的规定,那么就要依从该规定 。

办法实施日之前,到期的却未完成续租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依照市、区处在那个时候有效的相关的规定,那个时候没有有效相关规定的项目,结合对入驻主体有利的原则来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去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期间,要是上级政府颁布创新型产业用房新政策,且要求统一予以执行,那么就依照其规定对本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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