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中介找人假装购房者使房东心态崩溃”的事情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有新闻报道,一些二手房中介通过社交网络雇佣人扮演客户看房,有时还安排多人配合制造紧张气氛,目的是逼迫房东尽快卖房。
根据中间人的说法,安排人员看房首先是为了满足公司设定的参观任务,其次是为了持续向房东通报价格信息,以此逐步降低他们的心理价位。另有一些中介会主动设置“议价环节”,指定“配合者”给出初始报价,以上海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为例,其公开售价为339万元,同小区相似户型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为285万元,中介安排“配合者”以280万元为起点报价,并叮嘱“在280万到285万这个范围内,你可以自行决定提价幅度,但最终价格绝对不能高于285万。” 房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连日常食品价格都不会如此大幅度下调,随后生气地离开了现场。据了解,过去在房产领域中,有中介借助此类方式促成房产交易,每月从中获取可观的提成收入。
房产中介的手法,引起许多网友强烈不满,称其是针对房东的恶意精神控制,通过信息不对称散布误导性内容,引发恐慌和不安,实为不道德的中间商。部分网友更质疑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指出中介伪造潜在买家,散播不实市场动态,导致房东仓促做出决定,长久下去会损害房地产交易公正性,要求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管,鼓励房东维护自身权益。现在,相关中介机构立刻进行了自我检查,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和房地产经纪业协会也参与其中,约见了有关公司。
这场针对房东的“风波”是否已经触碰法律的红线?对情况并不了解的房东该如何处置?
请关注《法治日报》公布的律师专家名单,其中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的尤金堂律师担任主任职务,他对此事进行了详细阐释,内容值得大家留意。

1.中介招募“演员”虚假带看并引导恶意砍价,是否涉嫌违法?
中介机构雇佣人员伪造看房过程,并唆使客户恶意压价,这种行为有违诚信的基本准则,属于民事层面的欺骗行为,而且也触犯了关于房地产中介的监管法规。
民法典第七条详细规定民事参与者在进行相关事务时必须坚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展现真诚态度,严格遵守约定。中介机构利用雇佣扮演购房者、恶意压价等手段,有意向房东透露市场行情不佳、房价虚高的不实资讯,促使房东调整心理价位,这种行为有违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并且属于蓄意提供不实信息,引诱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的民事欺骗,倘若房东因为中介的欺骗行为决定降低房价出售房产,便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因为受欺骗的民事行为可以取消,请求解除协议。
此外,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允许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运用隐瞒、欺骗、强迫、行贿等非法方式来招揽业务,引诱客户购买或强迫客户交易。中介的这些做法不符合行业监管的规定。
2.受雇的“演员”,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扮演者是否须负法律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清楚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