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两种模式:人头税与奢侈税,变革要求有何不同?

2025-08-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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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存在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统一征收的赋税,这种税种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论财富多寡,纳税额度与个人财产状况没有关联,比如日常开销中的税费,最终会由每个购买者分摊承担,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群体的财富税,这种税种仅向能够负担高档生活方式的富裕阶层收取,比如对购置进口豪华汽车的额外费用,以及对购买奢侈品牌皮具的专项税款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税收若要调整政策,所需满足的条件也会有所不同。征收人头税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能降低不能提高,一旦打算提升人头税,底层民众的抵制情绪会相当强烈,除非遭遇外敌入侵或发生严重的环境危机,否则增加税收几乎不可能。所以,在改革开放以来,这类税种实施的是逐步削减的方针,比如废除了农业税,又比如调高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起征门槛。但奢侈品税,因为波及范围有限,并且富裕阶层更能负担,所以必要时可增加其税率或税项,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会太严重。房地产税,征收方式上,能够选取按人口征税,抑或按非必需品征税,比如目前上海的试点办法,可看作是一种非必需品征税方式,即仅对新购房产,以及超出免税额度房产才征税,因此上海房产税措施总体而言作用不大。

当前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财产负担,土地出让金被包含在房产价格里,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只要购买房产,承担的财政负担是相同的。现在政府部门计划实施房产相关税收,意图用它来替代土地出让金,作为未来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倘若房产税制度效仿上海范例,采取针对高档住宅的征税方式,那么纳税群体将过于局限,难以充分涵盖每年高达8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若将其设计为按人征税的形式,无异于向普通民众增加负担,其社会效应过于显著,务必审慎对待。

上海房产税改革背景_房地产税模式_人头税奢侈税

有没有两全的方案呢?其实是存在的。回顾中国房地产市场从福利分房过渡到商品房的时期,倘若对商品房直接征收房产税,同时向民众承诺房产将归个人所有,民众的认同感会较强,在初期阶段,房产税会以对高档房产征税的形式实施。接着,随着社会民众经济状况的改善,许多人开始寻求购置住宅以提升居住品质,这种倾向日益普遍,累积效应逐渐显现,与此同时,过去那种依靠单位分配住房的方式,由于年代久远且已不合时宜,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针对商品房的房地产税征收方式,慢慢转变为依据居民身份进行固定征收,这种模式通过持续积累,最终实现了性质上的转变。

现阶段,多数人已购有个人住宅,虽然书面仍有70年使用权的说法,实际上大家普遍将房屋视为私有财产。同时,人均居住空间超过40平方米,三口家庭拥有120平方米面积,已满足居住需求。当前若选择借鉴上海经验,以奢侈品税为手段逐步推进,所需周期将非常漫长,即便后续调整免征额度,新增税收增长也相对迟缓,政策实施还可能抑制房价,进而削弱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导致地方财政增量不及土地出让减少的额度,此类难题未获有效处理,新规便难以仓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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