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上海调整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具体额度及相关问题看这里

2025-06-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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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手续费收取方式和费用标准进行了修订,自8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还有更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相关问题,来看看!

相关事项通知

一、收费范围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相关条款,涉及房地产的买卖、互换或用于债务清偿的交易,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支付相应的交易服务费;而采用其他途径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则无需承担此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和对象

居住房屋交易所需支付的手续费,是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上限设定为2万元。具体来说,对于新建居住房屋的买卖,每平方米需支付2元,费用由卖方负责;而对于已存在的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需支付4元,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至于居住房屋的互换,每平方米同样需支付4元,由支付差额的一方根据面积差异来缴纳。至于居住房屋用于抵债的情况,每平方米同样需支付4元,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非居住房屋交易的手续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单次交易的手续费上限不能超过两万元。具体来说,对于新建的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的手续费是9元,这部分费用由转让方来承担;而对于已存在的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的手续费则是18元,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至于非居住房屋的交换,每平方米的手续费同样是18元,这笔费用由支付差额的一方根据面积差来缴纳。非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18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其他事项

在进行在建工程的转让过程中,必须依照规划文件中规定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类型,分别依据之前所述的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新建房屋的买卖收费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用。

收费单位需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内容、费用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覆盖区域以及收费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种,收取此类费用时,必须使用与该级财政部门相对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房地产交易的手续费收入必须依照规定,全部上交至同级别的财政国库,并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管理。同时,征收和管理部门进行必要工作的经费,也应被纳入同级别的财政预算中,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

自2016年8月1日起,本通知正式生效。同时,以下文件亦被废止:《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编号沪价房﹝1997﹞314号、沪财综﹝1997﹞53号)以及《关于本市执行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通知的文件》(编号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公布通知》(沪财预﹝2014﹞155号)以及《转发通知》(沪价费〔2015〕15号)中存在与当前通知相矛盾的规定,这些矛盾部分应遵循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小布正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及市财政局所下发的通知,为大家逐一梳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相关手续费事宜。

▌ 谁来收?什么情况下收?

此费用需上缴至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机构,即各区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房屋一旦涉及买卖、互换或作为债务偿还,便须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 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不论住宅还是商用,均按建筑面积计费,并且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上限不得超过两万元。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

一、住房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调整_上海房产中介费用标准_上海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①新建住房:2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

②存量住房:4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③住房交换:4元/平方米,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承担。

二、非住房

①新建非住房:9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

②存量非住房:18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③非住房交换:18元/平方米,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承担;

④非住房抵债:18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这个标准相比以前是降了还是升了?

过去,房屋买卖的手续费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不过,那时的收费标准要比现在更高。

新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的价格则为每平方米5元,至于由谁承担缴纳责任的规定,两者也大体相同。

若该学区房是在7月份购置的,则其交易所需支付的手续费计算为40乘以5,总计200元;而根据新规定,您将能节省下40元。

因为这个手续费与房屋面积紧密相连,所以你选购的住宅面积越大,按照这个新的收费标准,你能够节省的费用也就越多。

▌ 这个和中介费有没有关系?

显然,两者之间并无关联,房地产交易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与房屋中介提供的服务费用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费用类型。

市区两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处理房屋买卖、互换或用于债务清偿的相关手续时,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

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包括房屋买卖、租赁等在内的经纪服务,为此,它们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房屋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已从政府指导价转变为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将由中介机构与客户双方进行协商,共同确定。

若消费者察觉到某些中介机构宣称房屋中介服务费用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则可拨打电话12358,通过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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