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5-3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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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通知。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于住房转让收益时,应依据实际成交价来确定转让所得。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行情且缺乏合理解释,税务机关依法可依据相关资料估算其转让所得,同时确保不同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在计算转让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以依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合法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的审查确认,可以从其所得收入中扣除房产的原始价值、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涉及的费用包括:实际支出的建筑成本,以及建造过程中及获得产权时实际支付的各项税费。

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购房人实际所付的房款及相关税费,以及依照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标准,对原购买公有住房的基准面积所计算出的房价款;二是包括原购买公有住房超出基准面积部分所实际支付的额外房价款,以及依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即指城镇职工依据国家及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亦或标准价)所购置的公有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以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所设定的规范为依据来决定的。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相关规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文件,具体原值如下:

房屋拆迁后获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新居的,该新居的实际购房价款以及所缴纳的相关税费。

若房屋拆迁采用产权置换的形式,则置换所得房屋的原始价值应等同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记载的补偿金额,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过程中,若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被拆迁人不仅能够获得置换后的房屋,还能额外获得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该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注明的房屋原价以及所需缴纳的税费为基础,扣除所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得出的差额即为所调换房屋的原值。

房屋拆迁过程中,若采用产权置换的形式,被拆迁者将获得置换后的房屋,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此情况下,所置换房屋的原始价值应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注明的价格为准,此外还需加上支付的货币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在住房转让环节,所涉及的税费包括:纳税人在此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注:营业税已被取消,而土地增值税目前暂无需缴纳。】

合理费用涵盖纳税人依据规定实际支出的住宅装修开销、房贷利息、相关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

纳税人若能出示真实已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官方税务发票,且该发票上显示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转让方相符,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房屋在转让前所发生的装修开支,可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抵扣。

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其最高可扣除的金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百分之十五。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先购买的房产属于装修房,即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指出房价中已包含装修费用(如铺设地板、安装卫浴、厨房设备等),此类情况下,纳税人不得再次进行装修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若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产,在出售该房产时,可依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有效凭证,将实际向银行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进行扣除。

纳税人依据相关法规实际缴纳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力凭证,真实地予以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近亲属赠予、继承房产不征个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接受赠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编号财税〔2009〕78号)中明确指出:

对于以下情况中涉及的房产无偿转让,将不会对相关当事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赠与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形之下,且双方均无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的持有者可以将该产权无代价地赠予其配偶、双亲、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外孙辈以及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的持有者可将该产权无任何代价地转赠给对其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责任的抚养者或赡养者。

(三)当房屋产权持有者离世,依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将转至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亦或是接受遗赠的人手中。

三、计税比例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房产交易税细则_住房转让所得计税依据_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本市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实施建议

沪地税所二[2006]12号文件,发布于2006年7月31日,明确指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订。

若纳税人未能提交详尽且精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导致无法准确估算房屋价值及应缴纳税款,则依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需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具体而言,对于纳税人出售普通住宅、自建住宅、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房以及城镇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将基于转让收入的1%进行核定;而对于出售非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则按转让收入的2%进行核定。

(二)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征收标准:

【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明确指出:

个人若出售不满两年的房产,需按5%的税率全额支付增值税;若出售购买时间满两年(包括两年)的非普通住宅,则需以销售收入扣除购房成本后的余额,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出售购买时间满两年(包括两年)的普通住宅,则可免缴增值税。此规定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

(三)契税的征收标准:

注:契税的首套是指家庭名下无任何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

【政策】契税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契税和营业税实施调整及优惠政策的文件》(编号财税〔2016〕23号)明确指出:

对于个人购置家庭首套住房——家庭成员涵盖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若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契税。

对于个人购置家庭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若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将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若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将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特指那些已经拥有一处住宅的家庭,他们所购置的第二处住宅。

纳税人若申请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将依据其申请或授权,由购房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关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同时,这些查询结果及住房信息需及时转交给税务部门。若纳税人暂时无法满足查询要求,无法获取家庭住房查询结果,那么他们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若此诚信保证内容失实,则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依据便利快捷的原则,相关部门需依照规定迅速提供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的书面查询反馈,同时,税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纳税人税收减免申请的处理。

(四)具体的实施措施将由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财政、税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尚未执行本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的契税减免政策。而其他非上述城市的区域,则可依照本通知的完整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编号财税〔2008〕24号)明确指出,个人在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时,将按照法定税率减半缴纳契税。

(四)售后公房、房改房出售时税费

(五)契税的优惠与减免:

在出售售后公房的前后一年期间,出售者的家庭、出售者的父母,以及出售者本人,均不得进行房产交易

成年子女购房,可申请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计算过程如下:首先,需确定再购房产的网签价格与已售房产的网签价格之差;其次,以该差额乘以再购房产的契税税率;若所购房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已售房产的成交价格,则可享受契税全免的优惠,但超出部分不得用于抵扣其他税费。

上海市的拆迁居民在用补偿款项购置新住宅时,可以享受到减免契税的优惠政策(这一福利同样适用于拆迁人的直系血亲)。

计算:若新网签价格大于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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