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10月8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将全面替代

2025-01-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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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宣布,自10月8日起,全市全面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届时,不动产登记将改为不动产登记,停止发放不动产产权证和登记证,发放《不动产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统一不动产登记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将各区现有不动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接受不动产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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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面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所属的上海不动产登记局是本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上海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事务。

10月8日,全市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不动产登记代替不动产登记,停止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证,不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登记”。颁发注册证书”。按照“不变更、不变更”的原则,统一不动产登记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证书不会被替换。为方便商户,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各区现有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房地产交易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

虹口区房产登记受理点

地址:体育会东路359号

咨询热线:655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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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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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问题及解答

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木及其他固定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等法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关系?

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原本分散在国土、住房、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统一的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均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经营,颁发统一的房产权证。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原不动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和要求基本不变。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使用权建设用地、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其他需要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房产证还有效吗?

按照“不变更、不变更”的原则,统一不动产登记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证书不会被替换。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通知登记、扣押登记、文件登记等。

本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哪个部门?

经上海人民政府批准,上海不动产登记局是本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本市《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发证机关。

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本市什么时候实行不动产登记?

经上海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本市其他区县按时实施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在此期间,除奉贤区外的各区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将继续按照现有工作模式核发房产权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记→签发认股权证。

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并与不动产交易窗口设在同一地点。

10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有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理由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

4、房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说明利益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参见《业务办理须知》。

11

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办理?

申请出售、购买、抵押等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双方或其代理人共同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1、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

2、通过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三)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房地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该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注册或者异议注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1

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分房地产时,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署授权书;境外申请人处置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认证。

12

房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核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理(异议登记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只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才会被受理。如果需要提供完整的文件,完成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13

什么情况下房地产登记机构会拒绝登记?

1、非法占用土地、海域;

(二)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违章附属建筑的;

3、无法提供有效的房产权属证明;

4、房地产权属纠纷正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4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5

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信息。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信息。

涉及房地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实物状况、权利人及其房地产查封、抵押、通知登记、异议登记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16

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询价申请表(注明询价目的及兴趣);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时,无需说明查询目的。

对于国家有关机构查询,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的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明。

在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数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审核按照《上海不动产登记数据审核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17 号

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吗?

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但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在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时申请登记的,必须提供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处分房产的书面保证。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18

房产继承如何处理?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和效益,不动产继承的过户登记不再需要强制公证。在继承权过户登记过程中,您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或有效的法律文件进行申请,也可以提交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提交公证文件或有效法律文件的申请人,应按照登记机构出具的回执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仍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

未经公证的继承权转让登记,必须在发证前三个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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