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逾期过户违约责任及赔偿案例分析

2025-01-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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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因被告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转让无法完成,存在拖延转让、逾期转让、恶意设置转让障碍等违约行为。 。被告应对逾期转让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动迁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用拆迁补偿安置收入购买位于上海松江区XX镇XX镇XX路XX巷XX号该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总价83.3万元、建筑面积84.28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合同多次约定,交易限制期满后,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原告转让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不配合向原告转让财产的,被告须赔偿本合同房屋总价三倍的违约金。 2021年4月,被告告诉原告,配合转让需要原告向某人支付人情费。因协议未达成,涉案房屋被被告恶意抵押。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被告同意与某某合作,原告立即终止涉案房屋保全。诉讼已被撤回,但被告因个人原因尚未顺利完成过户。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3、原告起诉:

一、责令被告继续履行2015年4月3日签订的上海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室房屋的《动迁房屋销售合同》,并配合原告处理房屋拆迁事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判决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4.99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诉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动迁房屋销售合同》和6月28日签订的《上海房产销售合同》 ,2021年(即网上签订合同);同时,第二次诉讼请求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4、被告人的辩护:

同意继续履行两份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28日,被告已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签字。 XX年XX路房屋涉案房屋因贷款案件已被查封。被告可以与对方沟通,解除涉事房屋的封锁,更换为被告自己的房屋。豪斯认为,被告对此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5、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房屋销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院认定合同价款为83.3万元。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作为买受人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尽管双方均已在网上签订了过户合同,并向职能部门提交了过户所需材料,但该案涉及的房屋因被告及案外人的债务问题多次被法院查封,导致在转移过程中遇到障碍而无法完成转移。被告未履行完成转让的义务。因此,原告的第一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规定,转让税由原告承担。至于被告缴纳的维修费,根据《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本人承担。因此,被告关于原告仍有未缴费用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转账违约金。首先,结合拆迁协议和房产证登记信息可以体现,涉案房屋限制交易期限已于2019年12月底到期,申请小产权证是被告的预谋。 - 转让交易前的义务。原告并未催促被告办理小额财产证。义务,被告迟某直到2020年11月才申请流产证明,存在明显拖延。其次,被告于2021年1月被核准登记为涉案房屋产权人后,并未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设立了80万元的债务,恶意为转让设置障碍。虽然其后来抵押权被取消,但此后涉案房屋因被告及案外人的其他债务而两次被查封,多次给过户造成客观障碍。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因被告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转让无法完成,且存在拖延转让、逾期转让、恶意设置障碍等违约行为。转移。被告应对逾期转让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导致过户延误的,须在基本办理时间以外每年赔偿10万元。完成转让手续。可见,距离交易限制期满已近两年,扣除被告完成过户手续所需的两至三个月的合理期限,逾期过户时间远远超过一年。现原告要求违约金10万元。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损失等情况,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的辩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金云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卢本政办理位于上海松江区XX镇XX路XX巷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判决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卢本正名下。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卢本正承担);

2、被告于金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本政支付逾期转账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6.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 1 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

……本文由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伟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而成。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您还可以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及风险防范》一书。团队专注于各类房地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表小业主起诉开发商,是一支集体诉讼“蚂蚁与大象”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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