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法律效力详解:民法典规定与实际案例分析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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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房产加名”在社会上非常流行,但事实上,很多人并不知道“房产加名”会有什么法律效果。本文将为您讲解清楚“给房产加个名字”。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登记取得产权,也根据登记改变产权。因此,添加一个名字就相当于为该财产多了一位所有者。但社会上也有人表示,给房子加个名字其实没有什么影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证。这是正确的吗?让我们看几个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这种行为的。

(2017)京0105民50070号

原告李勇诉称: 1、请求依法撤销李勇赠与的北京市朝阳区××路8号5号楼1906号房屋(以下简称1906号房屋)部分所有权。 ) 致刘同欣; 2、确认1906号房为李勇个人所有,并已办理变更登记。事实原因:2012年6月,李勇用借款及个人财产一次性付款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路8号5号楼1906号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书。同年。李勇和刘同心结婚后,刘同心无理怀疑李勇出轨,导致两人多次争吵。 2016年10月12日中午,刘同欣得知李勇晚上要去火车站接前女友,故意在家中大闹,对李勇进行辱骂、殴打、摔碎物品、威胁等。她用刀毁容并杀死她。打开落地窗跳楼自杀,持续4-5小时。在李勇的安慰过程中,刘同心向李勇提出了要求,要求李勇将刘同心的名字添加到他婚前购买的1906号房屋中,并多次承诺:“只要在真实的房子上加上刘同心的名字,就可以了。”房产证,她会不关心、不问、不查、不说话、不闹事,不把相关事情告诉任何人,不给对方带来麻烦, 不离婚,让家庭生活照常平静。如果刘同欣不兑现承诺,刘同欣承诺撤销房产证上的名字。出于化解纠纷、家庭和睦的目的,并考虑到各方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在刘同心的再三威胁下,李勇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刘同心的名字,双方签署了有条件房产加成协议。协议。命名协议承诺。登记工作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完成。

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相互支持的义务。从承诺书内容可以看出,李勇、刘同心的承诺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以及一般家庭道德。而且,承诺书并未体现与李勇同意变更房屋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关于李勇主张刘同心胁迫业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李勇、刘同心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勇明知或者应当这样做。了解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李勇、刘同欣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相关手续。该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无利害关系者,这足以证明李勇改变注册程序是其个人意图的真实表达。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10月14日完成,李勇应在一年内有权注销。李勇于2017年6月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申请撤销的开除期限;再次,李勇辩解了刘同欣诈骗的问题。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刘同欣起诉离婚时,她正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财产并不是限制个人维持婚姻的重担。因此,李勇请求撤销捐赠并确认1906号房屋为个人所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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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本案中,法院认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加名均为赠与,双方各获得50%的财产权。 (这也是现在法庭的主流观点)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2019)沪0107民初16877号

原告徐峰诉称,法院判决上海XXX-XXX号房的房屋。 事实及理由:2005年,原告与被告热恋期间,徐峰计划购买一套婚房。潘凤宇表示,按照习俗,婚房应该由男方购买,并拒绝了双方共同买房的提议。许枫多方比较后,准备购买该房子。潘凤宇提出婚房里一定要加上他的名字。出于对同居未来的信任,以及在还清房贷之前给房产加名的困难,徐枫同意加上潘凤宇的名字。购房首付39.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全部由徐峰个人出资,购房贷款19万元由徐峰偿还。 2006年底,原告与被告分手,徐枫占有并使用岚皋路房屋至今。徐峰认为,出于房产分割的目的,潘凤宇的房产份额为1%,他愿意通过折扣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诉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徐峰、潘凤宇。双方共同享有争议房屋的房产权。现徐峰与潘凤宇已经解除关系,双方均同意解除共有关系,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分割。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徐峰、潘凤宇享有的产权份额。这要根据出资大小、购房目的、目前使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首先,从出资规模来看,出资额体现在首付和贷款偿还两个方面。关于首付,徐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支付至中介人员的银行账户,其余款项以现金交付;根据交易时间和金额,徐峰自2005年6月21日起从其工行账户提取现金167,136元,并从其中国银行账户提取现金13万元。潘凤宇于2005年6月21日从其招商银行账户提取现金25000元,这与中介工作人员收到的金额基本一致,可以确定上述金额与支付首付有直接关系支付。还有其他资金用于支付首付,但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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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首付投入上,徐峰的贡献明显大于潘凤宇。关于贷款偿还情况,徐峰作为借款人申请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购房担保贷款,并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潘凤宇认为,他也为偿还贷款做出了贡献,但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非直接证据,无法确认相应资金用于偿还。此外,潘凤宇认为,徐峰长期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相当于以租金收入承担了还款义务。但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生存权和还款义务有任何相关约定。因此,法院的这一意见难以采纳。因此,综合上述意见,可以认定借款偿还义务已由徐峰承担。

其次,从购房目的来看,双方原本是恋爱关系。虽然潘凤宇否认双方曾有过婚约,但从双方的陈述和时间点来看,徐枫购买该房是出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更为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在此前提下,如果徐峰所陈述的事实属实,即使潘凤宇没有出资,但徐峰出于对两人未来婚姻的预期,自愿将争议房屋登记为潘凤宇与潘凤宇共同所有。派对。礼物制作完成,礼物完成。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徐峰可获得涉案房屋90%的产权,潘凤宇可获得10%的产权。

简而言之,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机械地确定并判给50%的份额。而是根据出资情况酌情加大分配力度。

总结:财产加名是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来说就是50%份额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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