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东方IC
近日,一则关于艺人张杰、谢娜购买6200万元豪宅时涉嫌“插队”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在这起火爆的事件中,到底算不算“插队”成为焦点。什么是“插队”?哪些行为会构成“插队”?如果中介与委托人没有签订协议,就不算“插队”吗?针对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为您一一解答。
接受咨询的律师均表示对该案并不乐观。
“跳单”是中介圈的一个行话,指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利用中介提供的成交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不支付中介费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地产及保险律师刘建一向新民晚报透露,2020年8月,事件中的举报人H先生曾向他咨询“跳单”一事。H先生通过微信发送大量证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刘建一称提供免费咨询服务。2020年,H先生称曾两次带张杰、谢娜看房,是思南公馆一套341.77平米的房子,但这对明星夫妇“跳单”,私下直接和房东达成交易。
“我仔细分析了这些材料后,觉得大部分证据不清,关键证据缺失,很难证明张杰、谢娜存在抢单行为。”刘建一称,仅从中间人H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我对这场官司的胜诉率并不看好。”从H先生提供的证据,以及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如果这些材料属实,那两次看秀应该就是真的。至于是否是“抢单”,还需要各方提供更有效的材料来证实。
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插队”?
委托人“抢单”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杰解释,从合同关系看,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信任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代理合同;若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信任关系,如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信函等通信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
从履行上看,中介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服务的义务,已经向买方通报了合同订立的相关事宜,并且提供了与合同订立最密切相关的推荐、看房服务。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后没有立即促成交易的原因和责任并不在中介。最后,买方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中介服务,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赵杰解释,一旦“跳单”被认定,中介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不构成“跳单”?主要有四点。1、双方当事人没有建立委托关系;2、中介方在建立委托关系后,没有履行中介义务;3、由于中介方的原因,中介方提供中介服务后,没有立即促成成交;4、中介方没有取得独家销售代理权,委托人没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合法渠道获得了同一房产信息。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选择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合同的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
不仅基于书面协议
资深房地产律师刘建一指出,由于中介行业本身存在不规范现象,多数中介在首次看房时并未签订《看房确认书》或《经纪协议》。但如果中介确实提供了房源,并约定了最终成交价格,即便中介没有及时与客户签订《看房确认书》或《经纪协议》,如果客户绕过中介,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依然构成“插队”。
中介提供交易对方信息后,房屋交易双方“手拉手”,双方是否构成“跳单”?中介是否应该收取全部佣金?刘建义表示,“手拉手”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不经过中介,直接完成交易。如果交易双方都委托中介,那么“手拉手”双方就构成“跳单”。提供房源或购房者信息也是中介服务之一,但不是完全的中介服务。房屋交易双方绕过中介,直接交易,依然需要支付佣金,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通常会酌情减少佣金。
新民晚报记者 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