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金贷”十条规范: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

2023-10-3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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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上海已采取行动,进一步规范个人“租房贷”。 9月30日,记者从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看到,该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金融办等出台十项监管要求,包括租赁代理公司不得强迫、欺骗使用个人“租房贷”产品的租户,不得在签订合同前收取押金或设定其他条件,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到个人“租房贷”业务。

现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租赁企业和个人“租房贷”相关业务的通知全文:

1.不具备“房屋租赁经营”经营范围、未在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租赁公司,不得配合开展个人房屋租赁业务。 “租房贷”业务。 租赁代理公司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房贷款”及相关业务。 有关行业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允许代理租赁公司合作开展个人“租贷”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2、代理租赁公司利用房东的房产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房贷”业务,必须事先取得原房东的书面同意。 租赁代理公司不得强迫、欺骗承租人使用个人“租房贷”产品,不得在签订合同前收取押金或者设定其他条件,不得收取其他与个人“租房贷”相关的费用。租赁贷”业务。 个人“租房贷”借款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单独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出现房屋租赁贷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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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 租赁代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本市统一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未网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房贷”业务。

4、代理租赁公司应严格控制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流动性。 个人“租金贷”的放款周期应与代理租赁公司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 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应通过加强资金投入、缩减个人“租房贷”业务规模等方式降低杠杆率,并做好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管理预案,确保租户和房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失。

五、租赁代理公司不得窃取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个人“租房贷”业务积累资金,进行恶性竞争抢占住房,不得提高租金抢占住房。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的原则。 应按照可控、权责明确、公平诚信的原则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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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房贷”业务时,应切实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等主体职责,不得将授信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个人“租房贷”资金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借款人应充分告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逾期责任、贷款期限等,并确认借款人真实的借款意愿。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十、租赁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同时,将违法租赁代理公司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市场监管、网监等部门暂停代理租赁公司挂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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