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3年12月29日,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依据2018年11月21日 ,这里表述似乎不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准确改写。
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的决定被修改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之活动,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进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于公共利益需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同时给予补偿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第三条,房屋进行征收以及补偿,应当去遵循这样的原则,即要统筹规划,要决策民主,要程序正当,要补偿公平,要结果公开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担当着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以及监督工作的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乃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所谓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其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以及监督这类日常工作。
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履行职责分工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它们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还有规章,与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相关作事儿,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得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事项 。
存在这样一些单位,它们分别是公证单位、电业单位、通讯单位、广播电视单位、供水单位、排水单位、燃气单位、供热单位,这些单位应当针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给予支持,并且进行配合。
第六条,任何的组织,以及个人,针对于违反掉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之行为的那种情况而言,是拥有权利的,这个权利就是朝着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去进行举报的权利。
市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区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接到举报后,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征收计划和决定
第七条,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使国民经济得以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等诸多公共利益方面的需求,要是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那么便能够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是因为政府组织开展,为着能源方面的建设需求,为着交通方面的基础设施建造要求,为着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情况 。
(三)是因为政府组织开展实施的,科技方面、教育方面、文化方面、卫生方面、体育方面、环境以及资源保护方面、防灾减灾方面、文物保护方面、社会福利方面、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存在这样一种需要,什么需要呢,是那种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来组织实施的,针对危房集中的地段,针对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地段实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被征收后的那个建设活动,得符合市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还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加上旧城区的改建,应该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若建设项目存在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那么会由组织建设的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来组织进行研究,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时,便要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报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申请报告。
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符合公共利益及相关规划、计划的依据;
(三)需要的征收补偿资金匡算情况和落实方式;
(四)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方式;
(五)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意向;
(六)项目实施计划安排;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之后,其应该依照规定去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之后要报给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组织建设部门进行提报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方面,针对此申请,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除市、区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
第十条,若存在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情况,那么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递交申请,以此来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在经过审查核实之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去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且要在征收范围内以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在征收范围内及有关媒体公示。
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在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去做出像是新建房屋,或者是扩建房屋,又或者是改建房屋,还有改变房屋用途等这类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要是违反了规定去实施这些行为,那么是不会给予补偿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把本条前款所列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停止去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这个行为的期限,最长是不会超过一年的。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通告进行发布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征收范围以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展开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针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开展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
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收纳决断以前,应当安排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存与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收纳范畴以内未曾房屋登记的建筑开展认定。对于认定成合法建筑的,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认定成违法建筑的,不予赔偿并依照法律采取拆除等举措施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
(四)奖励和补助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方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要是因为旧城区改建,从而有房屋被征收,并且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觉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就得组织一个听证会,这个听证会要有被征收人以及公众代表参与。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依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且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征收补偿所需,足额去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并且将其存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所指定的银行专户里。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应及时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该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要是被依法征收了,那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会一块儿被收回呢,国土资源部门不会另外再去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样的决定啦 。
第三章 征收补偿和评估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要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存在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这 deux 种方式,并且被征收人能够自行做出选择。
对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这般补偿之所涵盖的涵盖内容有这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被那征收了的房屋,其价值方面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因房屋被那征收而致使出现的搬迁、临时安置方面的补偿。而住宅房屋在搬迁这件事情上展开的补偿则又包含了这些,有搬家费。还有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安装费。另外还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之补偿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及遭征收房屋致使的停产停业补偿,还有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含有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材料设施设备的搬迁费,煤气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动力电设施设备的搬迁费,生产用水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机器设施设备的拆装费,材料设施设备的拆装费,煤气设施设备的拆装费,动力电设施设备的拆装费,生产用水设施设备的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关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所进行的补偿,这其中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区位情况,还要考虑这房屋所具有的用途,以及其建筑结构状况,包括新旧程度如何,还有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占地面积的多少,另外土地使用权等诸多因素也都要加以考虑。
有这么一条规定,其为第十九条,规定之中说道,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呢,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一定计划,去进行统筹建设安置房屋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呢,应当去归集安置房源,还要预储安置房源,并且要建立其安置房源展供平台,以此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提供便利条件。
被征收人会因第二十条规定,在区人民政府那里得到奖励、补助以及优待,且是按照如下规定来落实的:

(一)积极主动搬迁,对房屋征收工作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对于民政部门所认定的,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的家庭,以及处于那样家庭里,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士,予以补助 , 。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优待的情形。
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廿一条,关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的标准,此标准不得比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当日之中,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还要低 。
除了政府针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作出特别规定之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就是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同样由该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或者是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达成协商选定;若协商未成功的话,那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来决定,又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并且要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公证 。
市房屋征收的部门,应当于征收的范围之内,去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以及推荐参选的名录,还有简介,以此供被征收的人来进行选择。
在第二十三条当中,评估机构需要履行相应职责,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时间,遵循规定的要求,前往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开展实地查勘评估工作,认真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以及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且还要妥善进行保管。
对于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其需被征收人签字认可,还需实地查勘的估价师予以签字认可,并且要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等共同签字认可。
倘若因被征收人自身缘由,导致不能够针对被征收房屋展开入室实地查勘工作,也无法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之上签字,那么此时将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予以见证,并且要在评估报告当中给予说明。
第廿四条,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所订合同的限定约定,朝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供应那种分出户户别的初步评估所获结果。分出户户别的初步评估获取结果涵盖评估对象的构成情形以及其相关基本状况和评估产生的价值这个情况。而区房屋征收部门理应把分出户户别的初步评估得出结果于征收涵盖范围之内朝着被征收人进行公示操作达七日之久。
在公示的期间之内,评估的机构需要去安排估价师对于分户的初步实施评估所产生的结果,进行现场的说明以及解释 。
在评估机构完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且公示期满并有所修正之后,评估机构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以及分户评估报告。而区房屋征收部门呢,应当及时地向被征收人去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应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估价师手写签字,并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分户评估报告同样如此。
有异议若针对评估结果,那么自收到评估报告开始计算,十日之内,有异议者应当朝着作出评估举动的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去申请复核评估。
要是对复核结果依旧存有异议,那就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十天里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去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需要在十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最终出具鉴定结果 。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当中有关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去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并且,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通过迎合高估要求,或者迎合低估要求,再就是给予回扣,以及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跟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
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补偿协议书订立完成以后,有一方当事人不去履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若第二十九条所涉情形出现,换言之即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于征收补偿方案所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并未达成补偿协议,又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处于不明确的状态,那么此时便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此举之目的在于促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二)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五)协商记录或者房屋勘察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有关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给被征收之人,并且要在房屋征收的范围里面进行公告。
只要是采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的,那么区人民政府便应当借助房屋征收范围内所设置的公告栏以及区人民政府网站等等诸如此类的渠道来进行公告,而且还得在案卷之中详细记明其中的原因以及整个经过情况。
被征收人要是对补偿决定不服,那么,其能够依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之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之内,也不进行搬迁,那么,此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去履行书面催告程序之后,再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补偿决定公告期满之后,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之后再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要是供水、排水、用电、燃气、供热等设施出现了故障,那就得组织有关单位赶快采取措施去消除故障;要是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就要组织有关单位以及被征收人赶紧迁出,然后协商拆除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拆除活动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拆除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并且对房屋拆除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与存储情况;
(四)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去加强,对于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的监督,对于房屋搬迁验收工作的监督,对于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监督,也就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去加强,对于评估机构,以及房屋拆除单位,日常执业活动这样一些情况的监督 。
第三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应当针对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应当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构筑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其内部的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别的人员,这些都应当是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对象 。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级、区级相关部门,针对评估机构以及房屋拆除单位,施行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展开评价,并且依法公布评价的结果。
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若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便会被列入推荐参选名录 。
第三十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去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管理制度,针对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工作程序等这些内容,要予以规范,并且要开展,针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还有继续教育。
